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及相关知识_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及规章

       好久不见了各位,今天我想跟大家探讨一下关于“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及相关知识”的问题。如果你还不了解这方面的内容,那么这篇文章就是为你准备的,请跟我一起来探索一下。

1.交通法规有哪些?

2.交通规则知识大全

3.道路交通安全法第56条怎么处罚

4.《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所称的“道路”是指

5.与小学生有关的交通法规

6.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一百一十四条的内容是什么?

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及相关知识_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及规章

交通法规有哪些?

       2018年还将新增多条交通法规,其中这5条车少认为极其重要,希望司机朋友们谨记于心。

       1.强制安装电子车牌

       2018年起,私家车将全面实行电子车牌。电子车牌又叫“汽车电子标识”,仅有银行卡大小,内置电子芯片,存储有关于车辆的一切信息。交管部门能通过仪器识别电子芯片信息,对车辆进行有效管控。这是强制性安装设备,如果出现车牌安装不合理或者私自拆装的话,将面临500元罚款。

       2.疲劳驾驶扣12分

       原来交规规定,驾驶中大型客车和危险品车辆,未按规定休息将扣12分。驾驶小型汽车未按规定休息,扣6分。在2018年新交规中规定,不管什么车辆,如果有连续4个小时以上没有停车休息,或者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一旦被系统监测到你有疲劳驾驶行为,将直接扣12分,情节严重者还可能吊销驾照。

       3.高速匝道未用灯光罚款

       其实我国交规早已对高速匝道灯光使用进行了规定,车辆进入或驶离高速公路时必须提前打灯。只是很多地方还没有普及,高速公路上抓的也不紧,有些车主就忽视了。但从2018年开始,交通部门会强制执行,如果没有按规定使用灯光,将被处以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4.驾驶执照自动降级

       2018年起,A1、A2、A3、B1、B2这5种驾照都将被列入降级范围内。如果出现以下三种情况之一,驾照将自动降级:

       1.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出现人员伤亡且是主要责任;

       2.一个记分周期内,因为违章被扣完12分;

       3.连续3个记分周期,都没有参加审验。除以上三种情况外,还有一种特殊情况,就是司机年满60周岁,车管所将会自动将其降为C1级驾照。5.小型私家车6年免检

       2018年开始,小型私家车将实行6年免检政策,并且可以异地跨省年检,取消办理委托检验手续。

交通规则知识大全

       下面就是交通安全法的具体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护人身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安全及其他合法权益,提高通行效率,制定本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本法。 第三条 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应当遵循依法管理、方便群众的原则,保障道路交通有序、安全、畅通。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适应道路交通发展的需要,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制定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五条 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交通、建设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有关的道路交通工作。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经常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提高公民的道路交通安全意识。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执行职务时,应当加强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宣传,并模范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 机关、部队、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应当对本单位的人员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 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将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纳入法制教育的内容。 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有关单位,有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的义务。 第七条 对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应当加强科学研究,推广、使用先进的管理方法、技术、设备。 第二章 车辆和驾驶人 第一节 机动车、非机动车 第八条 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当取得临时通行牌证。 第九条 申请机动车登记,应当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机动车来历证明; 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 车辆购置税的完税证明或者免税凭证;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在机动车登记时提交的其他证明、凭证。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完成机动车登记审查工作,对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应当发放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对不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应当向申请人说明不予登记的理由。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发放机动车号牌或者要求机动车悬挂其他号牌,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的式样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并监制。 第十条 准予登记的机动车应当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申请机动车登记时,应当接受对该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检验。但是,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依据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认定的企业生产的机动车型,该车型的新车在出厂时经检验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获得检验合格证的,免予安全技术检验。 第十一条 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应当悬挂机动车号牌,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并随车携带机动车行驶证。 机动车号牌应当按照规定悬挂并保持清晰、完整,不得故意遮挡、污损。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缴、扣留机动车号牌。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办理相应的登记: 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 机动车登记内容变更的; 机动车用作抵押的; 机动车报废的。 第十三条 对登记后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根据车辆用途、载客载货数量、使用年限等不同情况,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对提供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单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当予以检验,任何单位不得附加其他条件。对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发给检验合格标志。 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检验实行社会化。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实行社会化的地方,任何单位不得要求机动车到指定的场所进行检验。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不得要求机动车到指定的场所进行维修、保养。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对机动车检验收取费用,应当严格执行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 第十四条 国家实行机动车强制报废制度,根据机动车的安全技术状况和不同用途,规定不同的报废标准。 应当报废的机动车必须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不得上道路行驶。报废的大型客、货车及其他营运车辆应当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下解体。 第十五条 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应当按照规定喷涂标志图案,安装警报器、标志灯具。其他机动车不得喷涂、安装、使用上述车辆专用的或者与其相类似的标志图案、警报器或者标志灯具。 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的用途和条件使用。 公路监督检查的专用车辆,应当依照公路法的规定,设置统一的标志和示警灯。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拼装机动车或者擅自改变机动车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 改变机动车型号、发动机号、车架号或者车辆识别代号; 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 使用其他机动车的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 第十七条 国家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十八条 依法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 依法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的种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规定。 非机动车的外形尺寸、质量、制动器、车铃和夜间反光装置,应当符合非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 第二节 机动车驾驶人 第十九条 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应当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经考试合格后,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相应类别的机动车驾驶证。 持有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的人,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考核合格的,可以发给中国的机动车驾驶证。 驾驶人应当按照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驾驶机动车;驾驶机动车时,应当随身携带机动车驾驶证。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收缴、扣留机动车驾驶证。 第二十条 机动车的驾驶培训实行社会化,由交通主管部门对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实行资格管理,其中专门的拖拉机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由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实行资格管理。 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学员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驾驶技能的培训,确保培训质量。 任何国家机关以及驾驶培训和考试主管部门不得举办或者参与举办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 第二十一条 驾驶人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前,应当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性能进行认真检查;不得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 第二十二条 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 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 任何人不得强迫、指使、纵容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 第二十三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定期对机动车驾驶证实施审验。 第二十四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外,实行累积记分制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累积记分达到规定分值的机动车驾驶人,扣留机动车驾驶证,对其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教育,重新考试;考试合格的,发还其机动车驾驶证。 对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在一年内无累积记分的机动车驾驶人,可以延长机动车驾驶证的审验期。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 第三章 道路通行条件 第二十五条 全国实行统一的道路交通信号。交通信号包括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和交通警察的指挥。 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的设置应当符合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要求和国家标准,并保持清晰、醒目、准确、完好。 根据通行需要,应当及时增设、调换、更新道路交通信号。增设、调换、更新限制性的道路交通信号,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告,广泛进行宣传。 第二十六条 交通信号灯由红灯、绿灯、黄灯组成。红灯表示禁止通行,绿灯表示准许通行,黄灯表示警示。 第二十七条 铁路与道路平面交叉的道口,应当设置警示灯、警示标志或者安全防护设施。无人看守的铁路道口,应当在距道口一定距离处设置警示标志。 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占用、损毁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 道路两侧及隔离带上种植的树木或者其他植物,设置的广告牌、管线等,应当与交通设施保持必要的距离,不得遮挡路灯、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不得妨碍安全视距,不得影响通行。 第二十九条 道路、停车场和道路配套设施的规划、设计、建设,应当符合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要求,并根据交通需求及时调整。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现已经投入使用的道路存在交通事故频发路段,或者停车场、道路配套设施存在交通安全严重隐患的,应当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并提出防范交通事故、消除隐患的建议,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第三十条 道路出现坍塌、坑漕、水毁、隆起等损毁或者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等交通设施损毁、灭失的,道路、交通设施的养护部门或者管理部门应当设置警示标志并及时修复。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现前款情形,危及交通安全,尚未设置警示标志的,应当及时采取安全措施,疏导交通,并通知道路、交通设施的养护部门或者管理部门。 第三十一条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道路从事非交通活动。 第三十二条 因工程建设需要占用、挖掘道路,或者跨越、穿越道路架设、增设管线设施,应当事先征得道路主管部门的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 施工作业单位应当在经批准的路段和时间内施工作业,并在距离施工作业地点来车方向安全距离处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采取防护措施;施工作业完毕,应当迅速清除道路上的障碍物,消除安全隐患,经道路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验收合格,符合通行要求后,方可恢复通行。 对未中断交通的施工作业道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交通安全监督检查,维护道路交通秩序。 第三十三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建筑、商业街区、居住区、大(中)型建筑等,应当配建、增建停车场;停车泊位不足的,应当及时改建或者扩建;投入使用的停车场不得擅自停止使用或者改作他用。 在城市道路范围内,在不影响行人、车辆通行的情况下,政府有关部门可以施划停车泊位。 第三十四条 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院门前的道路没有行人过街设施的,应当施划人行横道线,设置提示标志。 城市主要道路的人行道,应当按照规划设置盲道。盲道的设置应当符合国家标准。 第四章 道路通行规定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三十五条 机动车、非机动车实行右侧通行。 第三十六条 根据道路条件和通行需要,道路划分为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实行分道通行。没有划分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机动车在道路中间通行,非机动车和行人在道路两侧通行。 第三十七条 道路划设专用车道的,在专用车道内,只准许规定的车辆通行,其他车辆不得进入专用车道内行驶。 第三十八条 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 第三十九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体情况,可以对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采取疏导、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遇有大型群众性活动、大范围施工等情况,需要采取限制交通的措施,或者作出与公众的道路交通活动直接有关的决定,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告。 第四十条 遇有自然灾害、恶劣气象条件或者重大交通事故等严重影响交通安全的情形,采取其他措施难以保证交通安全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实行交通管制。 第四十一条 有关道路通行的其他具体规定,由国务院规定。 第二节 机动车通行规定 第四十二条 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 夜间行驶或者在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行驶,以及遇有沙尘、冰雹、雨、雪、雾、结冰等气象条件时,应当降低行驶速度。 第四十三条 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后车应当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超车: 前车正在左转弯、掉头、超车的; 与对面来车有会车可能的; 前车为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 行经铁路道口、交叉路口、窄桥、弯道、陡坡、隧道、人行横道、市区交通流量大的路段等没有超车条件的。 第四十四条 机动车通过交叉路口,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过;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时,应当减速慢行,并让行人和优先通行的车辆先行。 第四十五条 机动车遇有前方车辆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不得借道超车或者占用对面车道,不得穿插等候的车辆。 在车道减少的路段、路口,或者在没有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遇到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机动车应当依次交替通行。 第四十六条 机动车通过铁路道口时,应当按照交通信号或者管理人员的指挥通行;没有交通信号或者管理人员的,应当减速或者停车,在确认安全后通过。第四十七条 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应当停车让行。 机动车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遇行人横过道路,应当避让。 第四十八条 机动车载物应当符合核定的载质量,严禁超载;载物的长、宽、高不得违反装载要求,不得遗洒、飘散载运物。 机动车运载超限的不可解体的物品,影响交通安全的,应当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悬挂明显标志。在公路上运载超限的不可解体的物品,并应当依照公路法的规定执行。 机动车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应当经公安机关批准后,按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悬挂警示标志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第四十九条 机动车载人不得超过核定的人数,客运机动车不得违反规定载货。 第五十条 禁止货运机动车载客。 货运机动车需要附载作业人员的,应当设置保护作业人员的安全措施。 第五十一条 机动车行驶时,驾驶人、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使用安全带,摩托车驾驶人及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戴安全头盔。 第五十二条 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故障,需要停车排除故障时,驾驶人应当立即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将机动车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方停放;难以移动的,应当持续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并在来车方向设置警告标志等措施扩大示警距离,必要时迅速报警。 第五十三条 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执行紧急任务时,可以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行驶路线、行驶方向、行驶速度和信号灯的限制,其他车辆和行人应当让行。 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非执行紧急任务时,不得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不享有前款规定的道路优先通行权。 第五十四条 道路养护车辆、工程作业车进行作业时,在不影响过往车辆通行的前提下,其行驶路线和方向不受交通标志、标线限制,过往车辆和人员应当注意避让。 洒水车、清扫车等机动车应当按照安全作业标准作业;在不影响其他车辆通行的情况下,可以不受车辆分道行驶的限制,但是不得逆向行驶。 第五十五条 高速公路、大中城市中心城区内的道路,禁止拖拉机通行。其他禁止拖拉机通行的道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规定。 在允许拖拉机通行的道路上,拖拉机可以从事货运,但是不得用于载人。 第五十六条 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但是,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施划的停车泊位除外。 在道路上临时停车的,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第三节 非机动车通行规定 第五十七条 驾驶非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应当遵守有关交通安全的规定。非机动车应当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在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应当靠车行道的右侧行驶。 第五十八条 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十五公里。 第五十九条 非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未设停放地点的,非机动车停放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第六十条 驾驭畜力车,应当使用驯服的牲畜;驾驭畜力车横过道路时,驾驭人应当下车牵引牲畜;驾驭人离开车辆时,应当拴系牲畜。 第四节 行人和乘车人通行规定 第六十一条 行人应当在人行道内行走,没有人行道的靠路边行走。 第六十二条 行人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应当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通过有交通信号灯的人行横道,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人行横道的路口,或者在没有过街设施的路段横过道路,应当在确认安全后通过。 第六十三条 行人不得跨越、倚坐道路隔离设施,不得扒车、强行拦车或者实施妨碍道路交通安全的其他行为。 第六十四条 学龄前儿童以及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疾病患者、智力障碍者在道路上通行,应当由其监护人、监护人委托的人或者对其负有管理、保护职责的人带领。 盲人在道路上通行,应当使用盲杖或者采取其他导盲手段,车辆应当避让盲人。 第六十五条 行人通过铁路道口时,应当按照交通信号或者管理人员的指挥通行;没有交通信号和管理人员的,应当在确认无火车驶临后,迅速通过。 第六十六条 乘车人不得携带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不得向车外抛洒物品,不得有影响驾驶人安全驾驶的行为。 第五节 高速公路的特别规定 第六十七条 行人、非机动车、拖拉机、轮式专用机械车、铰接式客车、全挂拖斗车以及其他设计最高时速低于七十公里的机动车,不得进入高速公路。高速公路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不得超过一百二十公里。 第六十八条 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发生故障时,应当依照本法第五十二条的有关规定办理;但是,警告标志应当设置在故障车来车方向一百五十米以外,车上人员应当迅速转移到右侧路肩上或者应急车道内,并且迅速报警。 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发生故障或者交通事故,无法正常行驶的,应当由救援车、清障车拖曳、牵引。 第六十九条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在高速公路上拦截检查行驶的车辆,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依法执行紧急公务除外。 第五章 交通事故处理 第七十条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不即行撤离现场的,应当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并且基本事实清楚的,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进行协商处理。 第七十一条 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的,事故现场目击人员和其他知情人员应当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交通警察举报。举报属实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给予奖励。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56条怎么处罚

       1、车顶放自行车

       有不少喜欢自驾或者是野外游玩的车主喜欢在汽车顶上放一台自行车,无论是开车还是骑车都非常方便,但是车主知不知道,现在交规规定车顶行李架载货的长度,从车顶算起就不能超过0.5米,所以如果车主将自行车立着放在车顶上就会被罚款。

       2、红、绿灯

       “红灯停,绿灯行,黄灯亮了等一等”这是个交规常识,不过并不是所有的绿灯都能通行的,就如前方交叉路口堵车时,就得依次停在后面等候通过,并不是看到绿灯就通行。不然也是要被罚款扣分的。

       3、停车的距离

       有些车主反映说,搞不清楚为什么在街边停车时被罚款了,觉得也没有违章,搞得莫名奇妙。现在国家为了整治街边各道路停车不规范的现象,对车身右侧至街道边缘超过30厘米的车就会做出违规停车的处罚,所以我们停车的时候需要注意这点。

       4、虚线可以压线,就是可以过去,边上有倒三角“让”字,所以是减速让行路口,单根白色实线是停止线,俩根白色实线是停车让行线,俩根白色虚线是减速让行线。

       5、让特种车辆先行

       在马路上,我们经常可以看到警灯闪亮、警报呼叫的车辆,这些是警车、消防车、救护车或工程车抢险车等特各车辆。特种车辆担负着特殊紧急任务。交通法规规定;一切车辆和行人都必须让执行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和工抢险车先行。

扩展资料:

       交通道路上用“交通标线”划出车辆、行人应走的规则:机动车走“机动车道”。在马路上,我们可以看到各式各样的交通标志。它们用图案、符号和文字来表达特定的意思。告诉驾驶员和行人注意附近环境情况。

       这些标志对于安全车非常重要,被称为“永不下岗的交通警”。警告标志“它是警告车辆、行人注意危险地段、减速慢行的标志。禁令标志:它是禁止或限制车辆、行人某种交通行为的标志。指示标志:它是指示车辆、行人行进的标志。

       指路标志:它是传递道路方向、地点、距离信息的标志。辅助标志:它是主标志下,对主标志起辅助说明的标志。我们应该熟悉并爱护这些标志,不能任意损坏或在上面乱涂乱画,并且自觉遵守这些标志的规定。

参考资料:

       百度百科-交通安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所称的“道路”是指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56条:不得妨碍其他车辆通行和行人通行,违反该条规定乱停车将被处以20-200元的罚款,驾驶证不扣分,但是属于交通安全法第33条规定的临时停车不适用该处罚规定。

       第一、为了解决日益严峻的停车问题,城市规划中包含了大量停车场,道路两旁也划定了指定的停车位,商场和小区一般都配备了停车场,机动车辆应该按规定将车辆停放在指定的停车位置,以免影响其他车辆和行人的通行。

       第二、机动车辆违反规定乱停乱放,将被处以20-200元的罚款,具体处理中一般罚款200元,如果车辆停发地会影响交通妨碍通行,可以将车拖至交通管理部门制定的停放地点。在非禁止停车地点短暂停车或者可以随时开走不适用该款处罚。

       依法依规将车辆停放在指定停车位是每个开车人的义务,乱停乱放不仅会妨碍他人通行,造成交通拥堵,也容易引发交通事故,而且在非指定停车处停车期间车辆被损坏了,不但可能拿不到赔偿,还可能要赔偿对方的损失。今天自己乱停妨碍他人通行,明天自己也可能成为别人乱停乱放的受害人,只有大家自觉遵守规则才能维护和谐有序的社会环境。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 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但是,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施划的停车泊位除外。

       在道路上临时停车的,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附第三十三条内容: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建筑、商业街区、居住区、大(中)型建筑等,应当配建、增建停车场;停车泊位不足的,应当及时改建或者扩建;投入使用的停车场不得擅自停止使用或者改作他用。在城市道路范围内,在不影响行人、车辆通行的情况下,政府有关部门可以施划停车泊位。

与小学生有关的交通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所称的“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适应道路交通发展的需要,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制定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并组织实施。

扩展资料:

       全国实行统一的道路交通信号。交通信号包括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和交通警察的指挥。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的设置应当符合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要求和国家标准,并保持清晰、醒目、准确、完好。

       根据通行需要,应当及时增设、调换、更新道路交通信号。增设、调换、更新限制性的道路交通信号,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告,广泛进行宣传。

       中国政府网——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一百一十四条的内容是什么?

       与小学生有关的交通法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规定:

       第六十一条? 行人应当在人行道内行走,没有人行道的靠路边行走。?

       第六十二条? 行人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应当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通过有交通信号灯的人行横道,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人行横道的路口,或者在没有过街设施的路段横过道路,应当在确认安全后通过。?

       第六十四条? 学龄前儿童以及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疾病患者、智力障碍者在道路上通行,应当由其监护人、监护人委托的人或者对其负有管理、保护职责的人带领。?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中规定:

       第七十四条? 行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道路上使用滑板、旱冰鞋等滑行工具;?

       (二)在车行道内坐卧、停留、嬉闹;?

       (三)追车、抛物击车等妨碍道路交通安全的行为。?

       第七十六条? 行人列队在道路上通行,每横列不得超过2人,但在已经实行交通管制的路段不受限制。

扩展资料

       小学生交通安全常识:

       在放学路上,要遵守纪律排好队,在教师的护送下,有秩序地在人行道上行走。过马路时,要走人行横道。我们走路要走人行道。在没有人行道的地方,应靠路边行走。走路时,思想要集中,不能一边走一边玩耍或一边看书,不能三五成群并排行走,更不能追赶车辆嬉戏打闹。

       集体外出活动,要有教师的带领,排成两列纵队,在人行道上行走。不要随便离开队伍。不要在队伍里你推我拉,嬉戏打闹。

       不做妨碍交通安全的事,不在交通拥挤的地方集队、停留,以免影响他人通行。过公路时,应走人行横道。在没有人行横道的路段要看清路面情况,在没有车辆行驶时,抓紧时间通过。

       城市道路复杂,车辆繁多,由于儿童缺少生活经验,应变能力差,2岁以下的儿童不准在道路上骑自行车。

       中国投资指南-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道路交通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一百一十四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交通技术监控记录资料,可以对违法的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依法予以处罚。对能够确定驾驶人的,可以依照本法的规定依法予以处罚。

       第八十八条?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处罚种类包括:警告、罚款、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拘留。

       第八十九条?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5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三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机动车驾驶人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除给予行政处罚外,实行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累积记分(以下简称记分)制度,记分周期为12个月。

       对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记分达到12分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其机动车驾驶证,该机动车驾驶人应当按照规定参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学习并接受考试。考试合格的,记分予以清除,发还机动车驾驶证;考试不合格的,继续参加学习和考试。

       应当给予记分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及其分值,由国务院公安部门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危害程度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提供记分查询方式供机动车驾驶人查询。

       第二十四条 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记分未达到12分,所处罚款已经缴纳的,记分予以清除;记分虽未达到12分,但尚有罚款未缴纳的,记分转入下一记分周期。

       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记分2次以上达到12分的,除按照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扣留机动车驾驶证、参加学习、接受考试外,还应当接受驾驶技能考试。考试合格的,记分予以清除,发还机动车驾驶证;考试不合格的,继续参加学习和考试。接受驾驶技能考试的,按照本人机动车驾驶证载明的最高准驾车型考试。

       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武汉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9条(一)“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

       《道路交通安全法》对交通事故的定义为:车辆在道路上有过错或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事件。也就是说,构成交通事故要有4个要件:即车辆、道路上、交通违法行为或过错、损害后果。

       浅析道路交通事故新定义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9条第5项的规定,道路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这是我国法律对道路交通事故定义的阐述,具有法律效力,要想对道路交通事故有深刻地认识,就要准确地领会这一定义的含义。

       首先,道路交通事故的主体,一方必须是车辆。即发生道路交通的事故的双方或者是两车之间、或者是人车之间发生的刮擦、碰撞或直接影响等形成的事故,有一方必须是车辆。《道路交通安全法》也对车辆进行了界定,这里的车辆包括各种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可以有相对方可以没有相对方,车辆因侧翻导致自己损失的事故就是没有相对方的道路交通事故。相对方可以是一方也可以是多方,多辆车发生追尾的事故就是相对方是多方的道路交通事故。

       其次,道路交通事故的地域范围是道路,发生在道路以外的事故一般不属于道路交通事故。《道路交通安全法》对“道路”的含义也做了解释,即包括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道路,还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应当说,凡在这些场所发生的事故都应当属于道路交通事故。这时排除了那些在家庭私有车库、私有场院内的场所等那些非公众通行的地方发生的事故。

       再次,道路交通事故的另一个主观因素是过错或者意外。在法律意义上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故意是指行为人认识到结果的发生而追求结果的发生,驾车追求撞人结果的发生,行为人的主观心理状态就是故意,这一行为不是交通肇事行为,而是故意伤害。过失是行人应该认识到结果的发生而没有认识到或认识到结果的发生但轻信能够避免,最终结果发生的心理状态。违反交通法律法规的行为导致交通事故是一种过失行为,是一种最为常见的肇事行为。发生意外的情况,也就是意外事件,主要是指发生了当事人意想不到的情况。如由于客观原因使道路状况变化、刹车失灵等。区分当事人的主观故意和客观因素,对于明确道路交通事故双方当事人的责任有着很重要的意义。解释中还提到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是指由于发生了道路交通事故,给双方当事人或者财产损失的后果。如果虽然发生了碰撞,但对双方当事人没有造成任何的伤害或损失,也就谈不上为交通事故了。

       新中国最早的有关道路交通的法律法规是1951年经政务院批准,由公安部公布的《城市陆上交通管理暂行规定》,但是该法并没有规定道路交通事故的定义。随后又出台了几部有关道路交通的部门规章,也都没有规定道路交通事故的定义。直至1991年国务院发布《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才第一次明确地规定道路交通事故的定义。《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2条规定:“车辆驾驶人员、行人以及其他在道路上进行与交通有关活动的人员,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和其它道路交通管理法规规章的行为,过失造成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故。”

       道路交通事故的概念和外延的变迁也是我国对外交流的需要。日本对道路交通事故的定义是,由于车辆在交通中所引起的人的死伤或物的损失。美国国家安全委员会对交通事故的定义是,道路交通事故是在道路上所发生的意料不到的有害的或危险的事件。道路交通事故新的定义较《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的事故定义去掉了违法行为这个在过去处理的交通事故的必要因素,将过失改为过错,并增加了意外事故。新定义与国外定义比较,类似的地方都是在道路上或在交通中引起的死伤或物损的意外事件。但是无论是美国定义中的“意料不到的危害的或意外的事件”,还是日本定义中的“由于车辆在交通中所引起的人的死伤或物的损坏”,对当事人的主观方面来说都隐含了过错或者意外,从这个角度而。言,我国道路交通事故新定义与美国、日本的道路交通事故的定义在本质上是一致的。这反应出在交通事故处理方面我国正在与国际接轨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市、区人民政府(包括开发区、风景区、化工区管委会,下同)应当建立健全道路交通安全综合协调工作机制,将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纳入安全生产和社会综合治理考核,完善道路交通设施,落实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推进智能化交通建设。第四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道路交通安全基础设施的建设和维护、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装备、交通事故处理等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增加对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科技投入。

       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法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救助基金由市财政部门指定的机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负责管理。第五条 市、区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公安交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道路交通安全的相关工作。第六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应当通过各种途径宣传道路交通安全知识,提高本单位人员的道路交通安全意识。

       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应当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知识宣传,刊播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信息。第七条 公安交管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公开办事制度和程序,提高服务质量,加强交通警察队伍建设,确保执法公正、规范、文明、高效。第八条 公安交管部门可以聘用道路交通安全协管员参与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道路交通安全协管员协助交通警察维护道路交通秩序,宣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劝阻、告知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但不得实施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第九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提供志愿服务,协助维护道路交通秩序。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及交通肇事行为进行举报。公安交管部门应当对举报内容及时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给举报人。

       市、区人民政府或者相关部门对在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给予表彰、奖励。第二章 车辆和驾驶人第十条 机动车经公安交管部门注册登记后,应当依法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和环保检验。

       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按照规定放置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的,公安交管部门应当依法扣留机动车;被扣留机动车未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应当通知当事人将该车拖移至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进行检验,拖车及检测的费用由当事人承担。第十一条 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其所有人必须及时办理注销登记。机动车所有人未依法办理注销登记的,公安交管部门不予办理其新增机动车注册或者转移登记手续。第十二条 禁止机动车安装、使用影响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正常运行或者妨碍交通安全的照明、音响、镜面反光遮阳膜等装置和材料。

       禁止擅自对机动车加长、加宽、加高以及对座椅数量等内部结构进行改变。第十三条 下列机动车应当安装、使用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卫星定位行驶记录仪,保持记录仪正常运行,并与相关道路运输车辆监控平台实时连通:

       (一)在本市注册登记的重型载货汽车、半挂牵引车、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渣土运输车、水泥搅拌车、校车、教练车、从事道路营运的载客汽车;

       (二)不在本市注册登记但在本市作业的渣土运输车、水泥搅拌车。第十四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准予登记的电动自行车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其中最高车速、整车质量、电动机功率、蓄电池标称电压和外廓尺寸应当符合国家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规定的技术指标,且具备人力骑行功能。未经公安交管部门登记的电动自行车,不得上道路行驶。

       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会同市工商行政管理、公安交管、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根据国家标准和本市有关规定编制本市电动自行车登记合格目录,并向社会适时公布。第十五条 禁止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号牌、登记证、行驶证;禁止使用其他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的号牌、登记证、行驶证。

       禁止改变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的外形结构、主要技术参数或者加装遮阳伞、顶篷、座椅等妨碍交通安全的装置。

       好了,今天我们就此结束对“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及相关知识”的讲解。希望您已经对这个主题有了更深入的认识和理解。如果您有任何问题或需要进一步的信息,请随时告诉我,我将竭诚为您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