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驾驶文明驾驶规定_安全驾驶文明驾驶规定释义和内容
感谢大家在这个安全驾驶文明驾驶规定问题集合中的积极参与。我将用专业的态度回答每个问题,并尽量给出具体的例子和实践经验,以帮助大家理解和应用相关概念。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21条
2.安全文明驾驶相关知识
3.安全文明驾驶基础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21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规定:第二十一条 驾驶人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前,应当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性能进行认真检查;不得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
第二十二条 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
任何人不得强迫、指使、纵容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
扩展资料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分值》中规定:
第三条?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3分:
(一)驾驶营运客车(不包括公共汽车)、校车以外的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未达20%的;
(二)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或者驾驶其他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未达20%的;
(三)驾驶货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未达30%的;
(四)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低于规定最低时速的;
(五)驾驶禁止驶入高速公路的机动车驶入高速公路的;
(六)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上不按规定车道行驶的;
(七)驾驶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不按规定减速、停车、避让行人的;
(八)驾驶机动车违反禁令标志、禁止标线指示的;
(九)驾驶机动车不按规定超车、让行的,或者逆向行驶的;
(十)驾驶机动车违反规定牵引挂车的;
(十一)在道路上车辆发生故障、事故停车后,不按规定使用灯光和设置警告标志的;
(十二)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
中国人大网-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安全文明驾驶相关知识
第一条 为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 交通事故 ,保护人身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安全及其他合法权益,提高通行效率,制定本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本法。 第三条 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应当遵循依法管理、方便群众的原则,保障道路交通有序、安全、畅通。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适应道路交通发展的需要,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律、 法规 和国家有关政策,制定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五条 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交通、建设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有关的道路交通工作。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经常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提高公民的道路交通安全意识。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执行职务时,应当加强道路交通安全法律、 法规 的宣传,并模范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 法规 。 机关、部队、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应当对本单位的人员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 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将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纳入法制教育的内容。 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有关单位,有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的义务。 第七条 对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应当加强科学研究,推广、使用先进的管理方法、技术、设备。 第二章 车辆和驾驶人 第一节 机动车、非机动车 第八条 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当取得临时通行牌证。 第九条 申请机动车登记,应当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机动车所有人的 身份证 明; (二)机动车来历证明; (三)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 (四) 车辆购置 税的完税证明或者免税凭证; (五)法律、行政 法规 规定应当在机动车登记时提交的其他证明、凭证。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完成机动车登记审查工作,对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应当发放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对不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应当向申请人说明不予登记的理由。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发放机动车号牌或者要求机动车悬挂其他号牌,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的式样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并监制。 第十条 准予登记的机动车应当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申请机动车登记时,应当接受对该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检验。但是,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依据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认定的企业生产的机动车型,该车型的新车在出厂时经检验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获得检验合格证的,免予安全技术检验。 第十一条 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应当悬挂机动车号牌,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并随车携带机动车行驶证。 机动车号牌应当按照规定悬挂并保持清晰、完整,不得故意遮挡、污损。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缴、扣留机动车号牌。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办理相应的登记: (一)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 (二)机动车登记内容变更的; (三)机动车用作 抵押 的; (四)机动车报废的。 第十三条 对登记后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应当依照法律、行政 法规 的规定,根据车辆用途、载客载货数量、使用年限等不同情况,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对提供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单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当予以检验,任何单位不得附加其他条件。对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发给检验合格标志。 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检验实行社会化。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实行社会化的地方,任何单位不得要求机动车到指定的场所进行检验。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不得要求机动车到指定的场所进行维修、保养。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对机动车检验收取费用,应当严格执行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 第十四条 国家实行机动车强制报废制度,根据机动车的安全技术状况和不同用途,规定不同的报废标准。 应当报废的机动车必须及时办理 注销登记 。 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不得上道路行驶。报废的大型客、货车及其他营运车辆应当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下解体。 第十五条 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应当按照规定喷涂标志图案,安装警报器、标志灯具。其他机动车不得喷涂、安装、使用上述车辆专用的或者与其相类似的标志图案、警报器或者标志灯具。 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的用途和条件使用。 公路监督检查的专用车辆,应当依照公路法的规定,设置统一的标志和示警灯。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拼装机动车或者擅自改变机动车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 (二)改变机动车型号、发动机号、车架号或者车辆识别代号; (三)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 (四)使用其他机动车的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 第十七条 国家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设立道路 交通事故 社会救助基金。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十八条 依法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 依法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的种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规定。 非机动车的外形尺寸、质量、制动器、车铃和夜间反光装置,应当符合非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 第二节 机动车驾驶人 第十九条 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应当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经考试合格后,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相应类别的机动车驾驶证。 持有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的人,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考核合格的,可以发给中国的机动车驾驶证。 驾驶人应当按照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驾驶机动车;驾驶机动车时,应当随身携带机动车驾驶证。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收缴、扣留机动车驾驶证。 第二十条 机动车的驾驶培训实行社会化,由交通主管部门对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实行资格管理,其中专门的拖拉机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由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实行资格管理。 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学员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 法规 、驾驶技能的培训,确保培训质量。 任何国家机关以及驾驶培训和考试主管部门不得举办或者参与举办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 第二十一条 驾驶人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前,应当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性能进行认真检查;不得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 第二十二条 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 法规 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 饮酒、服用国家 管制 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 任何人不得强迫、指使、纵容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 法规 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 第二十三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法律、行政 法规 的规定,定期对机动车驾驶证实施审验。 第二十四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 法规 的行为,除依法给予 行政处罚 外,实行累积记分制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累积记分达到规定分值的机动车驾驶人,扣留机动车驾驶证,对其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 法规 教育,重新考试;考试合格的,发还其机动车驾驶证。 对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 法规 ,在一年内无累积记分的机动车驾驶人,可以延长机动车驾驶证的审验期。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 第三章 道路通行条件 第二十五条 全国实行统一的道路交通信号。 交通信号包括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和交通警察的指挥。 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的设置应当符合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要求和国家标准,并保持清晰、醒目、准确、完好。 根据通行需要,应当及时增设、调换、更新道路交通信号。增设、调换、更新限制性的道路交通信号,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告,广泛进行宣传。 第二十六条 交通信号灯由红灯、绿灯、黄灯组成。红灯表示禁止通行,绿灯表示准许通行,黄灯表示警示。 第二十七条 铁路与道路平面交叉的道口,应当设置警示灯、警示标志或者安全防护设施。无人看守的铁路道口,应当在距道口一定距离处设置警示标志。 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占用、损毁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 道路两侧及隔离带上种植的树木或者其他植物,设置的广告牌、管线等,应当与交通设施保持必要的距离,不得遮挡路灯、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不得妨碍安全视距,不得影响通行。 第二十九条 道路、停车场和道路配套设施的规划、设计、建设,应当符合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要求,并根据交通需求及时调整。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现已经投入使用的道路存在 交通事故 频发路段,或者停车场、道路配套设施存在交通安全严重隐患的,应当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并提出防范 交通事故 、消除隐患的建议,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第三十条 道路出现坍塌、坑漕、水毁、隆起等损毁或者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等交通设施损毁、灭失的,道路、交通设施的养护部门或者管理部门应当设置警示标志并及时修复。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现前款情形,危及交通安全,尚未设置警示标志的,应当及时采取安全措施,疏导交通,并通知道路、交通设施的养护部门或者管理部门。 第三十一条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道路从事非交通活动。 第三十二条 因工程建设需要占用、挖掘道路,或者跨越、穿越道路架设、增设管线设施,应当事先征得道路主管部门的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 施工作业单位应当在经批准的路段和时间内施工作业,并在距离施工作业地点来车方向安全距离处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采取防护措施;施工作业完毕,应当迅速清除道路上的障碍物,消除安全隐患,经道路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验收合格,符合通行要求后,方可恢复通行。 对未中断交通的施工作业道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交通安全监督检查,维护道路交通秩序。 第三十三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建筑、商业街区、居住区、大(中)型建筑等,应当配建、增建停车场;停车泊位不足的,应当及时改建或者扩建;投入使用的停车场不得擅自停止使用或者改作他用。 在城市道路范围内,在不影响行人、车辆通行的情况下,政府有关部门可以施划停车泊位。 第三十四条 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院门前的道路没有行人过街设施的,应当施划人行横道线,设置提示标志。 城市主要道路的人行道,应当按照规划设置盲道。盲道的设置应当符合国家标准。 第四章 道路通行规定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三十五条 机动车、非机动车实行右侧通行。 第三十六条 根据道路条件和通行需要,道路划分为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实行分道通行。没有划分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机动车在道路中间通行,非机动车和行人在道路两侧通行。 第三十七条 道路划设专用车道的,在专用车道内,只准许规定的车辆通行,其他车辆不得进入专用车道内行驶。 第三十八条 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 第三十九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体情况,可以对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采取疏导、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遇有大型群众性活动、大范围施工等情况,需要采取限制交通的措施,或者作出与公众的道路交通活动直接有关的决定,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告。 第四十条 遇有自然灾害、恶劣气象条件或者 重大交通事故 等严重影响交通安全的情形,采取其他措施难以保证交通安全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实行交通 管制 。 第四十一条 有关道路通行的其他具体规定,由国务院规定。 第二节 机动车通行规定 第四十二条 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 夜间行驶或者在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行驶,以及遇有沙尘、冰雹、雨、雪、雾、结冰等气象条件时,应当降低行驶速度。 第四十三条 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后车应当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超车: (一)前车正在左转弯、掉头、超车的; (二)与对面来车有会车可能的; (三)前车为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 (四)行经铁路道口、交叉路口、窄桥、弯道、陡坡、隧道、人行横道、市区交通流量大的路段等没有超车条件的。 第四十四条 机动车通过交叉路口,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过;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时,应当减速慢行,并让行人和优先通行的车辆先行。 第四十五条 机动车遇有前方车辆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不得借道超车或者占用对面车道,不得穿插等候的车辆。 在车道减少的路段、路口,或者在没有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遇到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机动车应当依次交替通行。 第四十六条 机动车通过铁路道口时,应当按照交通信号或者管理人员的指挥通行;没有交通信号或者管理人员的,应当减速或者停车,在确认安全后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应当停车让行。 机动车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遇行人横过道路,应当避让。 第四十八条 机动车载物应当符合核定的载质量,严禁 超载 ;载物的长、宽、高不得违反装载要求,不得遗洒、飘散载运物。 机动车运载超限的不可解体的物品,影响交通安全的,应当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悬挂明显标志。在公路上运载超限的不可解体的物品,并应当依照公路法的规定执行。 机动车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应当经公安机关批准后,按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悬挂警示标志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第四十九条 机动车载人不得超过核定的人数,客运机动车不得违反规定载货。 第五十条 禁止货运机动车载客。 货运机动车需要附载作业人员的,应当设置保护作业人员的安全措施。
安全文明驾驶基础知识
车故发生瞬间要想做出正确反应是一件很难的事。驾车菜鸟要想要想安全驾驶,必须提前了解相应的安全驾驶技巧。下面我为你解答相关问题,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一、上、下车及驾驶姿势
驾驶人在上车前,应仔细进行安全检查,确认安全。上车前不观察周围情况或开启车门直接上车,就会存在安全隐患。因此,驾驶人进入驾驶室前,首先应观察车辆周围情况并确认安全。
1、上车动作
(1)安全确认。确认车辆前后均无影响安全起步的障碍物等。
(2)上车。打开车门,按右脚、腰部、上身左脚的顺序上车。
(3)关车门。将车门关到离车门框10厘米左右,再用力。关门后要再次确定车门是否关严。
(4)锁车门。关好车门后,要从驾驶室内锁好车门。
2、下车动作
(1)安全确认。通过室内,外后视镜和侧头观察前方和后面情况,确认无机动车、非机动车和行人等临近。
(2)开车门。打开车门锁,将车门先打开一点观察后方,确认安全后,再打开车门。
(3)下车。左手控制车门,按右左脚、上身、腰部、右脚的顺序下车。
(4)关车门。先将车门关至距车门10厘米左右,再用力关严。
(5)锁车门。确认锁好车门后再离开。
3、正确的驾驶姿势
保持正确的驾驶姿势,驾驶人能够方便地操纵各操装置,使全身保持自然、放松的状态。正确的驾驶姿势是保证安全基础;错误的姿势会影响操作,造成安全隐患。
二、操作装置的规范操作方法
1、转向盘
(1)双手握在转向盘两侧盘沿,食指到小指四个手指由内外自然地握住转向盘,拇指沿着转向盘缘自然地按住,注意不要握得太紧。
(2)向左转动转向盘时,左手为主向右开始转动,右手辅助转动。
左手转动器不方便的位置后,右手握住转向盘上方,左手松开。右手转动转向盘,左手转换姿势,回原位。
(3)向左转动转向盘时,右手为主向左开始转动,载手辅助转动。
右手转动到不方便的位置后,左手握住转向盘上方,右手松开。
左手转动转向盘,右手转换姿势,回原位。
(4)转向盘回原位要采用与向左、右转动转向盘相反的要领,手往相反方向转动。也可利用转向盘自动回正力,自回位。
2、变速器操纵杆(简称变速杆),可变换变速器内相应的各挡齿轮,使不同比列的变速器齿轮的全力,实现加速、减速或者倒车。
3、驻车制动器操纵机构
驻车制动器用于长时间停车或在上坡路段的起步。不同车型驻车制动器操纵装置不尽相同,有手动驻车制动器操纵杆和脚踏驻车制动器踏板两种。
4、离合器踏板
(1)踏离合器踏板,应将左脚前掌置于离合器踏板中央,用脚掌踏下或松抬踏板,踏离合器踏板时应该一次到位,松抬时自然地逐渐将膝盖部上抬。
(2)离合器半联动指力不完全传递状态(用于起步等状态)。掌握好半联动,才可以实现平稳起步。
5、制动踏板
制动踏板用于减速、停车。踏板离合器踏板,应将右脚前掌置于在制动踏板中央,踏下或松开踏板。踏制动踏板时,不能注视踏板,必须靠脚和腿的感觉进行操作。
6、加速踏板
踏加速踏板,应将右脚脚跟置于地面,以脚跟为支点,脚掌轻轻踏在踏板上。操纵时脚跟不动,脚前掌轻轻踏下或抬起,做到“轻踏缓抬”。
三、文明驾驶:
1、一个合格的驾驶人,不仅表现在技术的娴熟上,更重要的是应该具有良好的驾驶行为习惯和道德修养。
2、谨慎驾驶的三条黄金原则是:集中注意力,仔细观察和提前预防。
3、驾驶车辆时,要安全行车,文明礼让,友好驾驶,做到不开英雄车、冒险车、赌气车和带病车。
4、行车中发现有需要援助的.车辆时,应减速停车,给对方以帮助。发现其他车辆陷入泥泞、损坏路段不能行驶,需要帮助时,应主动、尽力帮助。遇其他驾驶人向自己询问路线时,应耐心回答。发现其他车辆有安全隐患时,应及时提醒对方。
5、遇有前方发生交通事故,需要帮助时,应协助保护现场,并立即报警。遇交通事故受伤者需要抢救时,应及时将伤者送医院抢救或拨打急救电话。
6、在狭窄的路段会车时,应做到礼让三先:先慢、先让、先停。行车时遇到对向来车占道行驶,应主动给对方让行。会车中遇到对方来车行进有困难需借道时,应尽量礼让对方先行。
7、行车中遇到路口情况复杂时,应做到“宁停三分,不抢一秒”。发现前方道路拥堵时,应减速停车,依次排队等候,等疏通后,方可继续行驶。车辆在拥挤路段低速行驶时,遇其他车辆强行“加塞”,应主动礼让,确保行车安全。
8、行车中遇到后方车辆要求超车时,应及时向右行驶让行。行车中发现前方的车辆行驶速度比较慢时,应提前变更车道超越。驾驶人在超车时,前方车辆不减速、不让道,应停止继续超车。在超车时,发现前方车辆正在超车,应停止超车,让前方车辆先超车。
9、驾驶车辆正常行驶时,对道路情况的处理要有预见性,在接近障碍时能平稳停车。
10、驾驶人在行车中经过积水路面时,应特别注意减速慢行。行经两侧有行人或有非机动车且有积水的路面时,应减速慢行。
11、驾驶人在清洗车辆时,不随便乱扔垃圾,应把垃圾整理好放入垃圾袋,把垃圾放入允许堆放的地方。在城区内清洗车辆时,应当在车辆清洗点清洗。
12、车辆行驶过程中,驾驶人应当把废纸或废弃物扔到随车携带的垃圾箱(袋)里。同时提示乘车人把废弃物扔到随车携带的垃圾箱(袋)里。
13、当驾驶人与其他人员发生矛盾或争执时,要做到待情绪平静后再驾车。
14、驾驶车辆在道路上行驶时,驾驶人要按照车速表显示控制车速,在规定的范围内安全行驶。
15、驾驶车辆时,为了安全起见,驾驶人不要穿拖鞋,女驾驶人不要穿高跟鞋。
16、驾驶车辆时,长时间左臂搭在车门窗上,或者长时间右手抓住变速器操纵杆球头,是一种驾驶陋习。
17、山区行车,对方车辆主动让行时,可低声短促鸣号以示感谢。
引导语:安全文明驾驶是每个司机都必须遵守的安全守则之一,那么相关的安全文明驾驶基础知识哪里有呢?接下来是我为你带来收集整理的文章,欢迎阅读!安全行驶注意事项
不准开超速车
由于车速的快慢,对发生事故和造成事故的严重程度有着直接关系,因此超速行驶所带来的危害是多方面的,归纳起来主要有下列几点:
1)超速使车辆的安全可靠性降低,直接影响驾驶操作的稳定性,同时易造成车辆与部件的损坏。
2)碰撞时冲击破坏力大,多为恶性事故。
3)在制动效果上,车速每增加一倍,制动距离约增加四倍。
4)超速行驶时,驾驶员精神紧张,心理和生理能量消耗大,容易疲劳。
5)驾驶员会对相对运动速度的变化估计不足而造成措施过迟,影响整个驾驶员操作的及时和准确性。
6)弯路上行驶更不可超速,在弯道上行驶。车辆的稳定性降低,由于横向离心力的大小与车速成正比,车速越快易发生翻车事故。而且弯道上行驶视距短,不利观察,尤其夜间行车时灯光照射不到弯处,更难发现车前方情况。盲目开快车,极易发生交通事故。
不准跟车距离
太近车辆行驶中要随时和前车保持安全的跟车距离,以防止前车处理情况或突然停车时,措施不及,或用紧急制动无效时发生追尾事故,或者采取紧急制动时车辆产生横滑而发生翻车事故,由于跟车距离太近而发生追尾事故的教训实在太多了。因此,希望各位驾驶员在行车中,尤其是在二级以上路面上行车,一定要随时和前车保持足够的'安全跟车距离。
不准开带病车
车辆技术状况的好坏,也是保证安全行车的重要前提之一,驾驶技术状况差的车辆,事故隐患显著增加,对于保证行车安全的威胁最大,特别是刹车、雨刮、灯光。等机构有毛病的车辆千万不能上路行驶。在行车中,一定要加强车辆例保工作,坚持做好出车前、行驶中、收车后的检查工作,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坚决杜绝驾驶带病车和凑合车。
不准强超抢会
强超抢会是一种严重的违章行为,它是安全行车的大敌,是行车安全中的最大隐患之一,这种章行为不制止,安全目标就无法实现。一定要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实施条例》,坚决制止强超抢会的严重违章行为发生。对有这种违章行为的驾驶员,会严肃处理。
不准开麻痹车
安全来自警惕,事故出自麻痹。要保证行车安全,就必须警钟长鸣,具有较强的安全意识,真正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车辆行驶中,很容易出现各种突发状况,如果说驾驶员安全意识不强,思想麻痹,就难以处理各种险情,就会遇到险情时惊慌失措,措施不及而发生事故。所以,驾驶员在行车时精力一定要高度集中,才能应付和处理行车中容易出现的各种情况,不能开麻痹车。
不准开疲劳车
驾驶员必须要有旺盛的精力才能应付和处理各种突发出现的情况。因此,开疲劳车赶路程、赶时间,更容易发生事故,特别是夜间行车,不安全的因素更多,因为夜间行车视线不好,对于突状况容易判断失误,处理不当而发生事故。所以,行车中,更要处理好任务与安全,效益与安全的关系,坚决杜绝开疲劳车的现象。
不准开冒险车
车辆行驶中尤其是雨季行车时除了严格控制车速,保持安全跟车距离外,在大雨视线不好,路况不熟,被淹路段水位深度不清楚等情况下,千万不能冒险行车,盲目通过,一定要搞清情况,有安全把握时才能继续行驶。
注意避让行人
对驾驶人员来说,能够注意分析不同行人的不同心理反应特性,对于避免行人交通事故,保证行车安全是十分必要的。有的行人明知车开来也不避让,他们认为车是人开的,不会撞人也不敢撞人,在遇到这种情况时,驾驶员千万不要急躁和赌气,应当降低车速时,鸣笛,耐心地设法通过。有些行人进过程中思想高度集中,对鸣笛声无反应,驾驶人员应对这种行人小心绕行,切勿车近时,突然鸣笛惊吓,以免由于突然受惊吓乱躲而造成事故。
行人在路边行走或休息时,车辆将来时为躲避灰尘、泥土等,有时会突然从路的一侧跑到另一侧,在这时,驾驶员应减速慢行,随时作好停车准备。老人、病弱的行人,一般反应较慢、力不从心、行动迟缓、缺乏避车的能力。小孩不懂交通规则,在马路上追逐玩耍遇车则四处乱跑,驾驶人员应十分注意他们的动向。
注意自己的身体健康
气候变化的侵害,可能会导致驾驶员身体的不适,严重威胁着行车的安全。因此,驾驶员要时常注意天气的变化,注意身体健康,可备带一定量的抗感冒、肠胃不适等方面的用药,但切不可使用催眠性药物。
熟悉、熟悉各种道路的操作方法
柏油路、泥砂路和弹石路的结构不一,行车时的操作方法也各异。正确掌握各种道路条件下的操作方法,是安全行车的重要保证。各位驾驶人务必加强学习专业技术,懂得在各种道路条件下的操作方法,确保实现交通安全事故的可控和再控。
驾驶员交通行为规范
减少交通事故,做到文明驾驶,规范自身的交通行业,做到以下几点:
一、学习交通法规,遵守交通法规,维护交通秩序,服从交通民警指挥。文明驾驶,礼貌行车。
二、坚持车辆“三检制度”,安全设备保持安全有效,不驾驶机件失灵、违章装载的车辆,车容要保持整洁。
三、驾驶车辆须随身携带驾驶证、行驶证;不准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相符的车辆,严禁将车交给非司机驾驶。遵守货物、人员装载规定,不驾驶超员、超载的车辆。
四、驾驶车辆时要精神集中,不准在驾驶车辆时闲谈、吸烟、饮食,严禁疲劳驾驶、酒后开车。
五、礼让三先,不超速行驶,不强行超车,不乱掉头,不闯单、禁行线,不闯红(黄)灯,不抢道,不插队,不乱鸣喇叭,不开赌气车、英雄车。
六、驾车行经人行横道、电、汽车站或车多人多的繁华街道,要减速慢行或停车避让。
七、要注意礼让执行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和礼宾警卫车队,不准乱插礼宾警卫车队。
八、停放车辆时,应在停车场或指定地点的停车位内依次有序停放,严禁乱停乱放。停放时要关闭电路,拉好制动器,锁好车门。短时间临时停放,驾驶员不得离开车辆。
驾驶机动车不得有以下行为。
1、在车门、车厢没有关好时行车。
2、在机动车驾驶室的前后窗范围内悬挂、放置妨碍驾驶人视线的物品。
3、下陡坡时熄火或者空档滑行。
4、道路上抛撒物品。
好了,今天关于“安全驾驶文明驾驶规定”的话题就到这里了。希望大家能够通过我的讲解对“安全驾驶文明驾驶规定”有更全面、深入的了解,并且能够在今后的生活中更好地运用所学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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