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日起将全面实行_10月1日起施行
下面,我将以我的观点和见解来回答大家关于10月1日起将全面实行的问题,希望我的回答能够帮助到大家。现在,让我们开始聊一聊10月1日起将全面实行的话题。
1.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从什么时候开始实施
2.五证合一是什么意思
3.营业执照需要一年一审吗
4.何为五证合一?何时全国统一实施
5.房贷利率政策调整!10月这些新规将影响你的生活
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从什么时候开始实施
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于1988年9月5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2010年4月29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通过,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扩展资料:
出台背景:
为期四天的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2010年4月29日下午表决通过修订后的保守国家秘密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国家赔偿法的决定,完成各项议程后,在北京人民大会堂闭会。国家主席胡锦涛分别签署第28号、第29号主席令,公布修订后的保守国家秘密法和关于修改赔偿法的决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吴邦国主持闭幕会。?
完成各项议程后,吴邦国发表讲话。他说,针对保密工作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常委会本着积极防范、突出重点、依法管理的原则,对保守国家秘密法作了全面修改,增加了涉密信息系统保密措施,完善了国家秘密的确定、变更和解除等管理制度,强化了保密法律责任,有利于加强新形势下的保密工作,更好地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
参考资料:
五证合一是什么意思
一样的。
1、三证合一后,营业执照号、税务登记证号、组织机构代码证号都是一样的,即营业执照上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2、现在已经实行“三证合一”登记。"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是指企业登记时依次申请,分别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管理部门核发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部门核发税务登记证,改为一次申请、合并核发一个营业执照的登记制度。营业执照三证合一以后,税务登记证代码以及组织机构登记号码均为营业执照上18位的社会统一信用代码,不再区分税务登记证号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号码。
3、2015年10月1日起,我国已全面实行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三证合一。因此不存在企业营业执照号和注册号是否一样的问题。
所谓“三证合一”,就是将企业依次申请的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三证合为一证,提高市场准入效率;“一照一码”则是在此基础上更进一步,通过“一口受理、并联审批、信息共享、结果互认”,实现由一个部门核发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
营业执照需要一年一审吗
五证合一是什么意思
五证合一: 在全面实施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基础上,再整合社会保险登记证和统计登记证,实现?五证合一、一照一码?,是继续深化商事制度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重要举措。确保10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实施。
记者昨天从国家工商总局获悉,工商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统计局、国务院法制办等五部门日前联合下发通知,加快推进?五证合一、一照一码?改革,确保10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实施。
根据通知,在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的基础上全面实行?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模式,整合社会保险登记证和统计登记证,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加载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社会保险登记证和统计登记证不再另行发放。
改革后,企业申请设立登记的、原执照有效期满、申请变更登记或者申请换发营业执照的,由登记机关依法核发、换发加载统一代码的营业执照。对于已领取社会保险登记证和统计登记证的企业,不再收缴原社会保险登记证和统计登记证。
2018年1月1日前,原发证照继续有效,过渡期结束后一律使用加载统一代码的营业执照,未换发的证照不再有效。取消社会保险登记证和统计登记证的定期验证和换证制度,原有验证和换证要求企业报送的事项经整合后纳入企业年度报告内容,由企业自行报送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
通知提出,相关部门要在各自领域认可、使用、推广?一照一码?营业执照。对已领取加载统一代码营业执照的企业在办理相关事务时,不再要求企业提供社会保险登记证、统计登记证;对于企业持原有证、照办理的备案、审批等,不要求企业因换领加载统一代码营业执照而再行办理变更手续,切实减轻企业负担。
通知要求,相关部门要制订具体方案,逐项落实改革任务;要建立协同推进工作机制;不断推进信息公开,及时解答和回应社会关注的问题。
无证合一办理流程市场监管登记窗口收到申请人申请资料后,经审核,申请资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向申请人出具《?五证合一?受理通知书》
市场监管登记窗口承诺时间(内资2个工作日,外资3个工作日)内完成营业执照审批手续后,将申请资料和营业执照信息传至平台。
质监窗口收到平台推送申请资料和营业执照信息后,要在0.5个工作日内办理组织机构代码登记手续,并将组织机构代码发送至平台。
综合窗口收到各相关部门核准(或确认)登记信息后,在?五证合一?系统平台上打印出载有注册号、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证号、社会保险登记证号和统计登记证号的营业执照。
申请人凭《?五证合一?受理通知书》或有效证件到综合窗口领取?五证合一?营业执照。申请资料原件由市场监管部门保存,在申请人需要向有关部门提交资料原件时,可向市场监管部门查询、复印。
何为五证合一?何时全国统一实施
营业执照不需要一年一审,每一年上报一次即可。营业执照现在已经不需要年检了。
第一:营业执照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发给工商企业、个体经营者的准许从事某项生产经营活动的凭证。原有的营业执照年检的法律已经修改,取消了营业执照年检事项。
第二:现在的营业执照只要每年年初在网上报送前一年营业情况的年度报告就可以了,不用去工商局年检。报送的方式一般为网上上报。
第三:除去年报,市场主体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向社会公示。
第四:如果你对电脑不熟练可以到当地工商局学习一下年报的方法。
营业执照新规:
三证合一
2015年10月1日起,全国开始推行“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模式,即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三证合为一证,提高市场准入效率。“一照一码”则是在此基础上更进一步,通过“一口受理、并联审批、信息共享、结果互认”,实现由一个部门核发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
五证合一
在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以下统称“企业”)“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的基础上,2016年10月1日起,全国开始全面实行“五证合一、一照一码”。即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社会保险登记证和统计登记证“合为一证。
巩固和扩大“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成果,进一步为企业开办和成长提供便利化服务,降低创业准入的制度性成本,优化营商环境,激发企业活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促进就业增加和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房贷利率政策调整!10月这些新规将影响你的生活
五证是指: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社会保险登记证、统计登记证
五证合一方便在哪儿?
简单点就是:一表申请、一窗受理、一次告知、一份证照
复杂点就是:“五证合一”是由工商、质监、国税、地税、人力社保、统计等部门之前分别办理、各自发证(照)的流程,改为由申请人“一表申请”、工商部门统一收件,并与质监、国税、地税、人力社保、统计部门并联审批,统一核发加载注册号、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证号、社会保险登记证号和统计登记证号的营业执照(正副本),以“一照五码”实现“五证合一”。营业执照统一加盖工商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公章。
五证合一怎么办理?
申请人只需在新设立的“五证合一”综合受理窗口填写一张涵盖市场监管(工商、质监)、国税、地税、人力社保、统计等五个部门相关内容的申请表,提交一份资料即可。
最新消息:“五证合一一照一码”十月起实施
国务院办公厅今天发布《关于加快推进“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从2016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五证合一、一照一码”,在更大范围、更深层次实现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巩固和扩大“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成果。
通知指出,在全面实施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基础上,再整合社会保险登记证和统计登记证,实现“五证合一、一照一码”,是继续深化商事制度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重要举措。
通知要求完善一站式服务工作机制。以“三证合一”工作机制及技术方案为基础,按照“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的要求加以完善。全面实行“一套材料、一表登记、一窗受理”的工作模式,申请人办理企业注册登记时只需填写“一张表格”,向“一个窗口”提交“一套材料”。登记部门直接核发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相关信息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并归集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企业不再另行办理社会保险登记证和统计登记证。积极推进“五证合一”申请、受理、审查、核准、发照、公示等全程电子化登记管理,加快实现“五证合一”网上办理。
通知要求做好登记模式转换衔接工作。已按照“三证合一”登记模式领取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的企业,不需要重新申请办理“五证合一”登记,由登记机关将相关登记信息发送至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计机构等单位。企业原证照有效期满、申请变更登记或者申请换发营业执照的,登记机关换发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
通知强调,推动“五证合一、一照一码”营业执照广泛应用。改革后,原要求企业使用社会保险登记证和统计登记证办理相关业务的,一律改为使用营业执照办理,各级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及中介机构等均要予以认可,不得要求企业提供其他身份证明材料,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指导和督促。积极推进电子营业执照的应用。
房贷利率政策调整、快递包裹不准随意“丢”快递柜、全国铁路调整列车运行图、保险宣传单上不能出现“存款”“储蓄”等字样。进入10月,有一批新规将正式实施,影响你我的生活。全国性新规
新发放个人房贷利率根据LPR调整
自10月8日起,买房贷款利率政策发生变化:新发放商贷利率以最近一个月相应期限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为定价基准加点形成;二套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不得低于相应期限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加60个基点;商业用房购房贷款利率不得低于相应期限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加60个基点。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政策暂不调整。
央行省一级分支机构应按照“因城施策”原则,在国家统一的信贷政策基础上,根据当地房地产市场形势变化,确定辖区内首套和二套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加点下限。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根据加点下限合理确定每笔贷款的具体加点数值。
快递包裹不准随意“丢”快递柜
《智能快件箱寄递服务管理办法》于10月1日起施行,届时或把“包裹能否放进快递柜”的选择权交到用户手上。
生活中市民经常遇见这样的事,收件人不在家,不少快递员会将快递包裹放在智能快件箱,有些快递员甚至没有经过收件人同意,就直接将快递包裹放在快件箱。目前,智能快件箱服务不规范,存在隐患,一度成为各方关注焦点。对此,国家邮政局发布 《智能快件箱寄递服务管理办法》,规定包裹放快件箱需收件人同意,同时,不得收取费用。
托儿所、幼儿园不能与商业、娱乐等建筑合建
住建部近日发布行业标准《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以下简称《规范》)局部修订的公告,于2019年10月1日起实施。
《规范》明确,目前有些托儿所、幼儿园与商业、娱乐等建筑合建,这些建筑容易发生火灾,与这些建筑合建,对幼儿安全造成很大隐患。因此规定托儿所、幼儿园仅能与居住、养老、教育、办公建筑合建,这些建筑相对管理规范,发生火灾的几率比较小。此外,为保证婴幼儿的安全,规定应设置独立的疏散楼梯和安全出口,并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
《儿童个人信息网络保护规定》10月1日起实施
《儿童个人信息网络保护规定》(以下简称《规定》)10月1日起实施,这是中国首部有关儿童个人信息网络保护的专门立法。
《规定》明确,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制作、发布、传播侵害儿童个人信息安全的信息。《规定》指出,网络运营者应当设置专门的儿童个人信息保护规则和用户协议,并指定专人负责儿童个人信息保护。
新列车运行图10月11日实施
10月11日零时起,铁路将实行新的列车运行图,新列车运行图对部分高铁、普速列车进行调整,焦作—深圳北G75次改为G549次,郑州东—桂林北G425/6次改为G439/40次,北京西—兰州西G427/8次改为G437/8次,北京西—兰州Z75/6次改为Z129/30次,洛阳—宁波K428/5次、K426/7次分别改为K168/5次、K166/7次。Z182/3次深圳东—临河调整为深圳东—包头。
另外,宁启铁路将首次全线贯通,宁启铁路将开行7.5对CR200J复兴号动力集中型动车组列车,从启东、海门出发可以一路坐到南京。首次开行厦门至梅州的动车2对,铁路最快旅行时间由5.5小时左右缩短至3个多小时,进一步密切闽粤间的交流往来。
新建梅(州)汕(头)铁路将开通运营。届时,汉口(宜昌东)至厦门北 D3286/7、D3288/5次将延长至梅州西终到始发,车次改为D3286/7/6、D3285/8/5次,从武汉开行的动车首次直达漳州、潮汕、揭阳、丰顺、畲江、梅州等地。
保健食品将产管并重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发布的《保健食品原料目录与保健功能目录管理办法》于10月1日起正式实施。
办法明确了保健食品原料目录和允许声称的保健功能目录的制定和调整、公布的程序和路径,改变以往政府主导的局面,让行业企业站在目录与功能研究的舞台中央,极大地鼓励和促进产业的研发与创新。
食品安全抽样检验覆盖自动售卖机、无人超市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今年8月发布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自2019年10月1日起实施。
《办法》明确,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参照本办法关于网络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的规定对自动售卖机、无人超市等没有实际经营人员的食品经营者组织实施抽样检验。
此外,监督抽检结果和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的相关信息除依法公示外,还要按要求记入食品生产经营者信用档案,受到的行政处罚等信息还要依法归集至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对存在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按规定实施联合惩戒。
首次进口预包装食品标签备案取消
为便利相关进口企业,进一步优化口岸营商环境。10月1日起,我国取消首次进口预包装食品标签备案。预包装食品是指预先定量包装或者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的食品。
值得注意的是,取消备案不是取消监管,进口预包装食品标签作为食品检验项目之一,由海关依照食品安全和进出口商品检验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检验。进口预包装食品被海关抽中实施现场查验或实验室检验的,进口商应当向海关人员提交其合格证明材料、进口预包装食品的标签原件和翻译件、中文标签样张及其他证明材料。
海关建议,消费者尽量从正规渠道购买进口食品,购买时可以向商家索要食品的《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消费者如发现进口预包装食品标签涉嫌违反有关规定的情况,可以向海关部门举报。
保险宣传单上不能出现“存款”“储蓄”等字样
今年8月27日,银保监会官方网站发布《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对商业银行经营保险代理业务的诸多细节进行了相应规范,10月1日起施行。
根据《办法》,各类保险单证和宣传材料在颜色、样式、材料等方面应与银行单证和宣传材料有明显区别,不得使用带有商业银行名称的中英文字样或商业银行的形象标识,不得出现“存款”“储蓄”“与银行共同推出”等字样。
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合并申报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修订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申报表单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自2019年10月1日起,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合并申报。
《公告》明确,将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的纳税申报表、减免税明细申报表、税源明细表分别合并为《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纳税申报表》《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减免税明细申报表》《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税源明细表》。
地方性新规
河北:个人出租住房,按租金5%-10%核定所得税
河北省税务局对河北省个人出租住房个人所得税如何缴纳进行了规范完善。对个人出租住房不能提供成本费用的,按租金收入的5%-10%征收所得税,新规定自10月1日起施行。
河北规定,个人出租(转租)住房不能提供合法、准确的成本费用凭证,不能准确计算房屋租赁成本费用的,在租金收入的5%-10%的幅度内核定应纳税所得额。具体适用比例由市税务机关确定。市级税务机关是指,各设区市(含定州市、辛集市)、雄安新区税务局。
海南:租房提取公积金业务调整
从10月1日起,海南对职工租房地及租房提取月份数的界定标准进行明确,重申租住住房应具备合法权属要求,进一步遏制缴存职工虚构租房消费行为套取住房公积金问题发生。
海南规定,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租房租金,在无房证明出具日向前追溯一年的租房提取有效期内,职工缴存地未发生变化的,认定住房公积金缴存地为其租房地,实际租房可提取月份数不超过缴存月份数;有效期内职工缴存地发生变化的,租房地应根据缴存地分段认定,实际租房可提取月份数不超过分段认定租房地的缴存月份数;有效期内职工存在停缴情形的,停缴期间的租房地按停缴前连续缴存地认定,停缴月份数可计入实际租房月份数;职工办理租房提取业务须连续足额缴存满3个月的前置条件是指职工申请租房提取时逐月连续汇缴满3个月的缴存行为。补缴不认定为连续缴存行为。
广西:动车上禁用自热食品
《广西壮族自治区铁路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10月1日起正式施行。
《条例》对旅客的行为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将霸座、在站台上滞留、翻越站台、使用自带加热食品、传播谣言等14类危害铁路站车秩序和安全的行为,纳入了禁止范围。此外,《条例》还明确,旅客如果实施危害铁路安全的行为,或被纳入失信系统。
此外,在铁路沿线500米内飞无人机和放风筝、铁路保护区严禁搭建塑料大棚均被禁止。
青海:《青海省价格争议调解办法》10月1日施行
10月1日起,青海省首部价格争议调解方面的省级政府规章《青海省价格争议调解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正式施行。
《办法》规定了价格争议调解的主体、条件、范围和时限等。调解的条件包括“属于价格争议调解范围内的事项,争议各方同意调解,与争议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有明确的调解请求、理由及事实依据”等四个方面。《办法》还规定,价格争议调解工作坚持效率原则,一般情况下应当自受理之日起45日内办结。
青岛:“减证便民”,行政机关不得重复索要证明
《青岛市证明事项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10月1日起施行。据悉,《暂行规定》对证明事项管理的多个方面进行了创新性规范,此举属全国首例。
《暂行规定》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办理有关事项时已经提交且已进入办理流程的证明,负责同一政务服务事项后续办理环节的行政机关,不得要求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重复提供。
太原:10月起将全面推广使用乙醇汽油
10月1日起,太原将全面推广使用车用乙醇汽油。所有加油站禁止向终端用户销售非车用乙醇汽油(军队特需、国家和特种储备用油除外),一律改售车用乙醇汽油。
根据山西省政府此前下发的通知,为进一步优化能源结构,减少汽车尾气污染物排放,改善生态环境,山西将在全省分步推广使用车用乙醇汽油,2019年在京津冀大气污染传输通道涉及的太原、阳泉、长治、晋城等城市先期进行试点。
好了,关于“10月1日起将全面实行”的话题就到这里了。希望大家通过我的介绍对“10月1日起将全面实行”有更全面、深入的认识,并且能够在今后的实践中更好地运用所学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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