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处理程序规定_道路交通处理程序规定76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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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交通事故处理流程规定
2.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2004)
3.一般交通事故处理程序和技巧
4.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
5.道路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6.北京市道路交通事故简易程序处理规定
交通事故处理流程规定
规定如下:
第一条为了规范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保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保护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道路交通事故,应当遵循公正、公开、便民、效率的原则。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2004)
法律主观:
一、发生 交通事故 的车辆必须立即停车,当事人必须保护现场、抢救伤者和财产(必须移动时应当标明位置)并立即打“122”电话报警,听候处理。 二、公安交警部门接报后派员赶赴现场,抢救伤者和财产,勘查取证,恢复交通。 三、经现场勘查,不属道路交通事故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制作非道路交通事故的结论书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 诉讼 属道路交通事故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 立案 调查。 四、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根据需要,对交通事故车辆、物品、尸体、当事人的生理和精神状态及有关道路状态进行检验或者鉴定。 五、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通知死者家属在事故发生之日起10日内办理丧葬事宜,并通知当事人及其所在单位或机动车所有人预付伤者的抢救 医疗费 及事故责任 保证金 ,如不预付则暂扣车辆直至事故处理结案。 六、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查明事故原因后,依法对事故作出责任认定。当事人对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 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责任认定书后15日内,向支队法制科申请重新认定支队法制科受理后30日内作出重新认定。 交通事故责任 重新认定决定为最终认定。 七、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查明交通事故原因、认定交通事故责任、确定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情况后,召集当事人和有关人员对损害赔偿进行调解。对交通事故致伤的,调解从治疗终结或定残之日起对交通事故致死的,调解从规定的办理丧葬事宜结束之日起对交通事故仅造成财产损失的,调解从确定损失之日起,在30日内调解二次,必要时可延长15日。 八、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制作《道路 交通事故调解 书》经调解达不成协议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调解终结书》。 九、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调解终结或当事一方不履行调解书协议的,当事人应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公安交警部门不再调解。法律客观: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七十一条 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或者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道路交通事故证明送达之日起三日内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当事人逾期提交复核申请的,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复核申请应当载明复核请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证据。同一事故的复核以一次为限。一般交通事故处理程序和技巧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处理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故。
车辆在道路以外通行时发生的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报案的,参照本规定处理。
发生特别重大交通事故,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第三条 处理交通事故应当遵循公开、公正、便民、效率的原则。第四条 具有一年以上道路交通管理工作经历的交通警察,经设区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培训考试合格的,可以处理适用简易程序的交通事故。
具有二年以上道路交通管理工作经历的交通警察,经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培训考试合格,获得交通事故处理资格等级证书后,可以处理适用一般程序及简易程序的交通事故。第五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邻省、地(市)、县交界的国、省、县道公路上,设置标有管辖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地址及交通事故报警电话号码的提示牌。第二章 管辖第六条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处理所管辖的区域或者道路内发生的交通事故。第七条 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管辖,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作出决定,并通知争议各方。
交通事故发生地管辖不明的,最先发现或者最先接到报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先行救助受伤人员,进行现场前期处理。管辖确定后,由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第八条 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处理下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的交通事故,或者指定下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限时将案件移送其他下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
下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为案情复杂、影响重大或者涉及公安机关人员、车辆的交通事故,可以申请移送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后二十四小时内,作出移送或者由原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继续处理的决定。案件管辖发生转移的,处理时限从移送案件之日起计算。第三章 受理第九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交通事故报警的,应当登记备查,记录报警时间、报警人姓名、单位、联系电话、发生交通事故时间、地点、车辆类型、车辆牌号、是否载有危险物品、人员伤亡等简要情况。涉嫌交通肇事逃逸的,还应当详细询问并记录肇事车辆的颜色、特征及其逃逸方向等有关情况。
报警人不报姓名的,应当记录在案。报警人不愿意公开姓名的,应当为其保密。第十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交通事故报警,应当按照规定立即派交通警察赶赴现场。有人员伤亡的,应当及时通知急救、医疗、消防等有关部门。发生一次死亡三人以上或者有重大影响的交通事故,应当立即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当地人民政府报告;涉及营运车辆的,同时通知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第十一条 当事人未在交通事故现场报警,事后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的,当事人应当在提出请求后十日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供交通事故证据。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自接到当事人提供的交通事故证据材料之日起对交通事故进行调查。当事人未提供交通事故证据,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现场变动、证据灭失,无法查证交通事故事实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第四章 简易程序第十二条 发生《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交通事故,当事人应当填写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天气、当事人姓名、机动车驾驶证号、****、机动车牌号、保险凭证号、交通事故形态、碰撞部位、赔偿责任人等内容的协议书或者文字记录,共同签名后立即撤离现场,协商赔偿数额和赔偿方式。
当事人均已办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可以根据记录交通事故情况的协议书向保险公司索赔。
当事人也可以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应当保护现场并立即报警:
(一)机动车无号牌、无检验合格标志、无保险标志的;
(二)驾驶人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的;
(三)驾驶人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的;
(四)发生《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第二款规定的交通事故,当事人对事实或者成因有争议的;
(五)当事人不能自行移动车辆的;
(六)碰撞建筑物、公共设施或者其他设施的。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
您好,1、报警、受理和处警1、报警和受理。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接到报警后,必须填写《受理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2、处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道路交通事故报警后,应当按照规定立即指派交通警察赶赴现场处理。2、现场处置。3、现场调查(侦查)、取证。4、立案。5、交通事故认定与复核。六、处罚裁决。
(一)接122指令,值班民警立即赶赴现场处理
1、抢救伤者和财产,勘查现场,收集证据,尽快恢复交通。
2、属于重、特大交通事故的,立即向上级交通管理部门或有关部门报告。
3、交通事故现场图绘制完毕后,勘察员、绘图员应签名或盖章。当事人在现场的应当签名或盖章,不在现场或无能力签字的,应由见证人签名或盖章;无见证人或当事人拒绝签字的,应当记录在案。
4、交通事故当事人逃离或驶离现场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及时布置追缉,必要时可以向有关地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发生协查通报。
5、因检验鉴定需要暂扣交通事故嫌疑车辆、车辆牌证和驾驶证的期限为20日;需要延期的,经上一级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20日。
6、询(讯)问当事人、证人和有关人员。
7、采集、提取交通事故现场的痕迹、物证。
8、对不预付或无力预付抢救治疗费的,公安机关可以暂扣交通事故责任者的车辆,暂扣车辆期限可以至损害赔偿调节终结。
9、交通事故的当事人因伤致残的,在治疗终结15日内,可以向公安机关申请伤残评定。公安机关在接到伤残评定申请书后,30日内评定伤残等级。当事人对评定不服的,可以在15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重新评定,上级公安机关在接到申请书后30内作出重新评定的决定。
10、公安机关管理部门对交通事故死者尸体,经检验鉴定后,向死者亲属送交《尸体处理通知书》,逾期不办理丧葬事宜的,经上级负责人批准,由主管公安机关派员强制处理尸体。
(二)责任认定
1、交通事故等级划分:轻微事故,一是造成轻伤1-3人或财产损失机动车损失不足1000元,非机动车不足200元;一般事故,是指一次造成重伤1-2 人或轻伤3人以上,或者财产损失不足3万元的事故;重大事故,一次造成死亡1-2人,或者重伤3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财产损失3万元以上不足6万元的事故。特大事故,是指一次造成死亡3人以上或者重伤11人以上,或者死亡1人同时重伤8人以上,或者死亡2人同时重伤5人以上,或者财产损失6万元以上的事故。
2、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自交通事故发生之日起按下列时限作出:轻微事故5日,一般事故15日,重、特大事故20日,因交通事故情节复杂不能按期作出认定的,须报上一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按上述规定分别延长5日、15日、20日。
3、当事人对责任认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责任书后15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重新认定(桂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具体受理部门为该支队法制科),上级公安机关接到重新认定申请书后30日内应当作出维持、变更或撤消的决定。接道《道路交通事故责任重新决定书》后,应当在5日内向各方当事人或代理人公布。交通事故责任的重新认定为最终决定。
4、责任推定。⑴、当事人逃逸或者故意损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当负全部责任。⑵、当事人一方有条件报案而未报案或未及时报案,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当负全部责任。当事人各方有条件报案而均未办案或未及时报案,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当负同等责任。但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的,机动车一方应当负主要责任,非机动车、行人一方负次要责任。
法律依据
1、《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二十四条,对事故责任者进行处罚(警告、罚款、吊扣驾驶证、吊销驾驶证、拘留)
2、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①逃逸;②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③隐瞒事故真相;④嫁祸于人;⑤其他恶劣行为。
3、对军人、武警给予吊扣、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出发的,由军队、武警警察部队执行。
道路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六十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
不是所有的车祸都是犯罪的,要看情况和程度。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9条第5款的规定,“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害或者财产的事件。《道路交通安全法》意义上的“交通事故”的构成要件包括五个方面:
一是发生在道路上;
二是一方当事人是车辆驾驶人;
三是车辆驾驶人有过错或者意外事件(过错一般包括故意与过失);
四是发生了损害结果,即造成了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五是驾驶人的过错或者意外事件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一个行为只要满足上述五个要件,就可以认定为“交通事故”。
涉嫌违法犯罪行为的交通事故是指:违法犯罪嫌疑人(违法是指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如盗窃、抢夺、诈骗等)在实施违法犯罪行为后被人追捕,在逃跑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主要包括以下三种形态:
(一)、违法犯罪嫌疑人实施违法犯罪行为后驾车逃跑,由于车速过快失控,撞至路边的电线干、树木或其他障碍物,发生人身伤亡、车毁、公共设施损坏的事件。
(二)、违法犯罪嫌疑人实施违法犯罪行为后驾车逃跑,与行人或者他人车辆撞碰,导致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
(三)、违法犯罪嫌疑人实施违法犯罪行为后,因被他人追捕而逃跑,慌忙进入道路而与他人车辆碰撞,发生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
法律依据
第六十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
北京市道路交通事故简易程序处理规定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有以下内容:
1、交通警察处理道路交通事故,应当取得相应等级的处理道路交通事故资格;
2、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线索,及时启动查缉预案,布置堵截和查缉;
3、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三日内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
4、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5、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五日内,对当事人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依法作出处罚。
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是什么
1、残疾赔偿金等于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农村居民)人均收入乘以伤残系数乘以赔偿年限
2、残疾辅助器具费等于适用普通器具的合理费用
3、丧葬费等于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乘以6个月
4、被扶养人生活费等于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农村居民)人均年消费性支出乘以抚养年限
5、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于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元/天)乘以住院天数
6、医疗费赔偿金等于诊疗费+医药费+住院费+其他
7、误工费等于误工月收入乘以误工时间
8、护理费等于交通事故发生地护工同等级别护理劳务报酬标准乘以护理天数
9、死亡赔偿金等于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人均收入乘以20年
10、此外,还有交通费、住宿费、直接财产损失费、车辆停运损失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不即行撤离现场的,应当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并且基本事实清楚的,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进行协商处理。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具体是怎样的
为保障本市道路交通有序、安全、畅通,缓解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交通堵塞,提高通行效率,方便群众,维护广大交通参与者和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和《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结合本市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具体规定:
第一条 为保障本市道路交通有序、安全、畅通,缓解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交通堵塞,提高通行效率,方便群众,维护广大交通参与者和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和《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结合本市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由交通警察按照简易程序处理的道路交通事故。适用简易程序的,可以由一名交通警察处理。
第三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以下道路交通事故,交通警察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处理,但有交通肇事、危险驾驶犯罪嫌疑的除外:
(一)财产损失事故;
(二)受伤当事人伤势轻微,各方当事人一致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伤人事故。
第四条 对符合第三条规定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应当保护现场并立即报警:
(一)驾驶人有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嫌疑的;
(二)驾驶人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或者驾驶的机动车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的;
(三)机动车无号牌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号牌的;
(四)驾驶人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嫌疑的;
(五)当事人不能自行移动车辆的;
(六)一方当事人离开现场的;
(七)有证据证明事故是由一方故意造成的。
第五条 对不存在第四条所规定的情形,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道路交通事故,车辆可以移动时,当事人应当组织车上人员疏散到路外安全地点,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采取现场拍照或者标划事故车辆现场位置等方式固定证据,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后报警:
(一)机动车无检验合格标志或者未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
(二)碰撞建筑物、公共设施或者其他设施的;
(三)对道路交通事故事实或者成因无争议的。
第六条 驾驶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应当立即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夜间还应当同时开启示廓灯和后位灯,并按规定在来车方向设置警告标志,扩大示警距离。
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即行报案的,应当服从交通警察指挥,按要求迅速撤除现场,恢复交通。
第七条 适用第三条规定处理的道路交通事故,交通警察应当在固定现场证据后,责令当事人撤离现场,恢复交通。拒不撤离现场的,予以强制撤离。
撤离现场后,交通警察应当根据现场固定的证据和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等,记录道路交通事故事实,确定当事人的责任,当场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不具备当场制作条件的,交通警察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第八条 当事人驾驶车辆发生仅造成自身车辆及人员受伤,不涉及其他当事人的道路交通事故,为全部责任。
第九条 一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另一方当事人无下列情形的,有下列情形的一方为全部责任;双方当事人均有下列情形的,为同等责任:
(一)车辆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遇红灯亮时继续通行的;
(二)车辆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遇放行信号时,未让先于本放行信号放行的车辆先行的;
(三)车辆遇绿灯亮时,转弯车辆未让被放行的直行车辆、行人先行的;
(四)车辆遇红灯亮时,右转弯车辆未让被放行的车辆、行人先行的;
(五)车辆遇绿灯亮时,相对方向行驶的右转弯机动车未让左转弯车辆先行的;
(六)车辆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或者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时,未让交通标志、交通标线规定优先通行的一方先行的;
(七)车辆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或者交通警察指挥且交通标志、标线未规定优先通行的交叉路口时,转弯的车辆未让直行的车辆先行的;
(八)车辆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或者交通警察指挥且交通标志、标线未规定优先通行的交叉路口时,相对方向行驶的右转弯车辆未让左转弯车辆先行的;
(九)车辆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或者交通警察指挥且交通标志、标线未规定优先通行的交叉路口时,未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的;
(十)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时,未让行人先行的;
(十一)进环形路口的机动车未让已在路口内环行或者出环形路口的机动车先行的;
(十二)车辆违反右侧通行规定的;
(十三)车辆碰撞依法暂停、停放的车辆的;
(十四)车辆未按照交通警察指挥通行的;
(十五)车辆在人行道或者行人通行范围内刮撞行人的;
(十六)车辆刮撞依法在人行横道内通行的行人的;
(十七)机动车追撞前方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尾部的;
(十八)机动车溜车的;
(十九)机动车倒车时,与车后其它车辆、行人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
(二十)机动车变更车道时,影响相关车道内行驶的机动车正常行驶的;
(二十一)左右两侧车道的机动车向同一车道变更时,左侧车道的机动车未让右侧车道的机动车先行的;
(二十二)机动车在设有主、辅路的道路上,进主路时未按规定让行的;
(二十三)机动车在设有主、辅路的道路上,辅路上行驶的机动车未按规定让出主路的机动车先行的;
(二十四)机动车超越前方同车道正在左转弯、掉头、超车的机动车的;
(二十五)机动车与对面驶来的机动车有会车可能时超车的;
(二十六)机动车行经铁路道口、交叉路口、窄桥、弯道、陡坡、隧道、人行横道时超车的;
(二十七)机动车在没有中心线或者同方向只有一条机动车道的道路上,从前车右侧超越的;
(二十八)机动车在设有禁止掉头标志、标线的地方以及在人行横道、桥梁、陡坡、隧道掉头的;
(二十九)机动车在没有禁止掉头标志、标线的地方掉头时,未让正常行驶车辆、行人先行的;
(三十)机动车进出或者穿越道路,未按规定让行的;
(三十一)机动车进出停车场或者道路停车泊位,妨碍其他车辆、行人正常通行的;
(三十二)机动车在没有中心隔离设施或者没有中心线的道路上会车时,有障碍的一方未让无障碍的一方先行的;但有障碍的一方已驶入障碍路段,无障碍一方未驶入时,无障碍一方未让有障碍的一方先行的;
(三十三)机动车在没有中心隔离设施或者没有中心线的道路上会车时,下坡车未让上坡车先行的;但下坡车已行至中途而上坡车未上坡时,上坡车未让下坡车先行的;
(三十四)机动车在没有中心隔离设施或者没有中心线的狭窄山路上会车时,靠山体的一方未让不靠山体的一方先行的;
(三十五)机动车违反禁令标志驶入单向行驶道路的;
(三十六)机动车驾驶人开关车门时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
(三十七)机动车进入非机动车道或者非机动车通行范围内,刮撞非机动车的;
(三十八)机动车未避让遇障碍无法通行借用相邻机动车道通行的非机动车的;
(三十九)机动车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遇行人横过时未按规定避让的;
(四十)非机动车在非机动车道超越同向行驶的非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
第十条 双方当事人均有本规定第九条所列情形,其中一方还有下列过错行为的,有下列过错行为方为主要责任,另一方为次要责任;双方当事人均有本规定第九条所列情形,并均有点列过错行为的,双方为同等责任:
(一)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
(二)驾驶人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或者驾驶的机动车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的;
(三)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驾驶机动车的。
一方当事人有第九条所列情形,另一方当事人只有前款所列过错行为的,有第九条所列情形方为主要责任,另一方为次要责任。
第十一条 机动车驾驶人有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等本规定未列举的行为,且此行为与事故发生有因果关系的,应当根据其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第十二条 三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行为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参照本规定第九条、十条、十一条确定当事人责任。
第十三条 当事人共同请求调解的,交通警察应当进行调解,并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上记录调解结果,由当事人签名,送达当事人。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调解,交通警察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后送达当事人:
(一)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
(二)当事人拒绝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上签名的;
(三)当事人不同意调解的。
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或者经调解未达成协议以及达成协议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第十五条 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同一事故的复核以一次为限。
第十六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对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应当依法及时予以处罚。
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应当自行撤离现场而未撤离的,交通警察应当责令当事人撤离现场;造成交通堵塞的,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对驾驶人处以200元罚款。
第十七条 车辆在道路以外通行时发生的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报案的,参照本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2018年8月15日起施行。2005年8月8日《关于公布〈北京市道路交通事故简易程序处理规定〉的通告》(2005年第73号)同时废止。
《北京市道路交通事故简易程序处理规定》是为保障本市道路交通有序、安全、畅通,缓解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交通堵塞,提高通行效率,方便群众,维护广大交通参与者和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和《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结合本市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实际,制定的规定。
法律依据:
《北京市道路交通事故简易程序处理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由交通警察按照简易程序处理的道路交通事故。适用简易程序的,可以由一名交通警察处理。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具体是:《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四条,道路交通事故由发生地的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未设立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由设区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
第五条,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在两个以上管辖区域的,由事故起始点所在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
对管辖权有争议的,由共同的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管辖。指定管辖前,最先发现或者最先接到报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先行救助受伤人员,进行现场前期处理。
第六条,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处理下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的道路交通事故,或者指定下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限时将案件移送其他下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
案件管辖发生转移的,处理时限从移送案件之日起计算。
百万购车补贴
好了,关于“道路交通处理程序规定”的话题就讲到这里了。希望大家能够通过我的讲解对“道路交通处理程序规定”有更全面、深入的了解,并且能够在今后的工作中更好地运用所学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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