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2020年全文_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2020年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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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年人驾照审验新规2020年新规定
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运用规定》,60岁以上的老年人无需每年提交体检证明。取而代之的是,他们将在70岁以后每年提交体检证明。需求注意的是,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运用规定》,第七十二条规定,70周岁以上机动车驾驶人应当每年进行一次体检,并应当在计分期满后30日内,提交县级以上、团级医疗机构出具的身体状况证明。持有残疾人小型主动乘用车驾驶证的机动车驾驶人,应当每三年进行一次体格检查,并在计分期满后30日内,提交省级卫生主管部门指定的特别医疗机构出具的身体状况证明。《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十二条:申请机动车驾驶证的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年龄条件:1、申请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轻便摩托车准驾车型的,在18周岁以上、70周岁以下;2、申请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或者轮式自行机械车准驾车型的,在18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下;3、申请城市公交车、大型货车、无轨电车或者有轨电车准驾车型的,在20周岁以上,50周岁以下;4、申请中型客车准驾车型的,在21周岁以上,50周岁以下;5、申请牵引车准驾车型的,在24周岁以上,50周岁以下;6、申请大型客车准驾车型的,在26周岁以上,50周岁以下;7、接受全日制驾驶职业教育的学生,申请大型客车、牵引车准驾车型的,在20周岁以上,50周岁以下。
年龄在70周岁以上的机动车驾驶人,应当每年进行一次身体检查要什么资料
2022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出台的关于指导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的权威行政法令。规定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实施。
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工作的指导、检查和监督。直辖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负责办理本行政辖区内机动车驾驶证业务。
驾驶证申领年龄条件:
1、申请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轻便摩托车准驾车型的,在18周岁以上、70周岁以下。
2、申请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或者轮式自行机械车准驾车型的,在18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下。
3、申请城市公交车、大型货车、无轨电车或者有轨电车准驾车型的,在20周岁以上,50周岁以下。
4、申请中型客车准驾车型的,在21周岁以上,50周岁以下。
5、申请牵引车准驾车型的,在24周岁以上,50周岁以下。
6、申请大型客车准驾车型的,在26周岁以上,50周岁以下。
7、接受全日制驾驶职业教育的学生,申请大型客车、牵引车准驾车型的,在20周岁以上,50周岁以下。
以上内容参考:百度百科-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
交通法律法规大全
《驾驶证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四十九条 年龄在60周岁以上的机动车驾驶人,应当每年进行一次身体检查,在记分周期结束后十五日内,提交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
2016年1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39号公布修改后的《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该《规定》分总则,机动车驾驶证申请,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发证、换证、补证,机动车驾驶人管理,法律责任,附则7章105条,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五章第四节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6年12月20日发布的《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91号)和2009年12月7日发布的《公安部关于修改<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的决定》(公安部令第111号)同时废止。2016年4月1日起,公安部139令、新修改的《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将在全国正式执行。
2022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是什么?
交通法规新规定(2020年最新全文)
2016年4月1日公安部公布了最新修订的《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新交通规则严格了对驾驶员的管理。最新交通法规扣分细则也更为严格,闯红灯交通违法记分将由3分提高到6分,不挂号牌或遮挡号牌的一次就将扣光12分。
华律网
交通违法的处理:
《公安部关于修改<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的决定》已经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6年4月1日起施行。其中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分值规定如下(附件四):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分值
一、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12分:
(一)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的;
(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
(三)驾驶营运客车(不包括公共汽车)、校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20%以上的;
(四)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
(五)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或者故意遮挡、污损、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
(六)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校车标牌或者使用其他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的;
(七)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倒车、逆行、穿越中央分隔带掉头的;
(八)驾驶营运客车在高速公路车道内停车的;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2022年
2022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是以下内容:1、《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出台的关于指导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的权威行政法令。
2、规定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实施。
3、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工作的指导、检查和监督。直辖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负责办理本行政辖区内机动车驾驶证业务。
4、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可以办理本行政辖区内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摩托车驾驶证业务,以及其他机动车驾驶证换发、补发、审验、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等业务。
条件具备的,可以办理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驾驶证业务,以及其他机动车驾驶证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业务。具体业务范围和办理条件由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确定。
2020年驾驶证新规驾驶年龄
一、驾照如何申领
1、《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委托他人代理的,必须有本人和代理人亲笔签字); 2、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办理超龄换证、期满换证,应当提交县级以上医院或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机动车驾驶人身体条件证明》; 4、原机动车驾驶证(补证业务不需提交); 5、白色背景免冠彩色正面一寸相片4张; 6、委托他人代理的,还需提交代理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只要准备好上面的证件就能很容易的获得新的驾驶证了。二、驾照使用规定是什么
修订的《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2009年12月7日发布,将于2010年4月1日起正式施行。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作为《道路交通安全法》的配套规章,自2004年5月实施以来,在规范机动车驾驶证管理,严格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工作,强化道路交通安全源头管理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此次修改是《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的第二次修改,通过修改进一步满足经济社会快速发展、机动化进程给人民群众生活带来的改变,进一步放宽残疾人驾驶汽车的身体条件、支持保障残疾人驾驶汽车出行,进一步简化办理驾驶证业务程序、方便群众,进一步完善驾驶证管理制度,在源头管理上有效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以满足群众的新期待和新要求。 新驾照申领和使用规定利民之处在于: 1、平等·让更多残疾人安全、合法驾车出行;2、严格·剑指酒驾、占应急车道等危险行为;3、责任·驾驶人自主申报自觉履行义务。 相关法律条文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 第二章机动车驾驶证的申领 第一节机动车驾驶证 第九条机动车驾驶人准予驾驶的车型顺序依次分为: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轻便摩托车、轮式自行机械车、无轨电车和有轨电车 第十条机动车驾驶证记载和签注以下内容: (一)机动车驾驶人信息: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国籍、住址、身份证明号码(机动车驾驶证号码)、照片; (二)车辆管理所签注内容:初次领证日期、准驾车型代号、有效期起始日期、有效期限、核发机关印章、档案编号。 第十一条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分为六年、十年和长期。 第十条年龄在60周岁以上的,不得驾驶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无轨电车和有轨电车;年龄在70周岁以上的,不得驾驶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和轮式自行机械车。 第二节申请条件 第十二条申请机动车驾驶证的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年龄条件: 1、申请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轻便摩托车准驾车型的,在18周岁以上,70周岁以下; 2、申请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或者轮式自行机械车准驾车型的,在18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下; 3、申请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无轨电车或者有轨电车准驾车型的,在21周岁以上,50周岁以下; 4、申请牵引车准驾车型的,在24周岁以上,50周岁以下; 5、申请大型客车准驾车型的,在26周岁以上,50周岁以下。 (二)身体条件: 1、身高:申请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大型货车、无轨电车准驾车型的,身高为155厘米以上。申请中型客车准驾车型的,身高为150厘米以上; 2、视力:申请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无轨电车或者有轨电车准驾车型的,两眼裸视力或者矫正视力达到对数视力表以上。申请其他准驾车型的,两眼裸视力或者矫正视力达到对数视力表以上; 3、辨色力:无红绿色盲; 4、听力:两耳分别距音叉50厘米能辨别声源方向; 5、上肢:双手拇指健全,每只手其他手指必须有三指健全,肢体和手指运动功能正常; 6、下肢:运动功能正常。申请驾驶手动挡汽车,下肢不等长度不得大于5厘米。申请驾驶自动挡汽车,右下肢应当健全; 7、躯干、颈部:无运动功能障碍。 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机动车驾驶证: (一)有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病、美尼尔氏症、眩晕症、癔病、震颤麻痹、精神病、痴呆以及影响肢体活动的神经系统疾病等妨碍安全驾驶疾病的; (二)吸食、注射毒品、长期服用依赖性精神药品成瘾尚未戒除的; (三)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未满二年的; (四)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 (五)驾驶许可依法被撤销未满三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初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的,可以申请准驾车型为城市公交车、大型货车、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轻便摩托车、轮式自行机械车、无轨电车、有轨电车的机动车驾驶证。 在暂住地初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的,可以申请准驾车型为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的机动车驾驶证。 第十五条已持有机动车驾驶证,申请增加准驾车型的,应当在本记分周期和申请前最近一个记分周期内没有满分记录。申请增加中型客车、牵引车、大型客车准驾车型的,还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申请增加中型客车准驾车型的,已取得驾驶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载货汽车或者三轮汽车准驾车型资格三年以上,并在申请前最近连续两个记分周期内没有满分记录;或者取得驾驶城市公交车、大型货车准驾车型资格一年以上,并在申请前最近一个记分周期内没有满分记录。 (二)申请增加牵引车准驾车型的,已取得驾驶中型客车或者大型货车准驾车型资格三年以上,并在申请前最近连续两个记分周期内没有满分记录;或者取得驾驶大型客车准驾车型资格一年以上,并在申请前最近一个记分周期内没有满分记录。 (三)申请增加大型客车准驾车型的,已取得驾驶中型客车或者大型货车准驾车型资格五年以上,并在申请前最近连续三个记分周期内没有满分记录;或者取得驾驶牵引车准驾车型资格二年以上,并在申请前最近一个记分周期内没有满分记录。 在暂住地可以申请增加的准驾车型为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 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增加大型客车、牵引车、中型客车准驾车型: (一)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死亡,承担全部责任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 (三)在本记分周期和申请前最近连续三个记分周期内有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行为的; (四)在本记分周期和申请前最近连续三个记分周期内有驾驶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以上行为,机动车驾驶证未被吊销的。 第十七条持有军队、武装警察部队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持有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符合本规定的申请条件,可以申请对应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 第三节申请、考试和发证 第十八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的人,按照下列规定向车辆管理所提出申请: (一)在户籍地居住的,应当在户籍地提出申请; (二)在暂住地居住的,可以在暂住地提出申请; (三)现役军人(含武警),应当在居住地提出申请; (四)境外人员,应当在居留地提出申请; (五)申请增加准驾车型的,应当在所持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提出申请。 第十九条初次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应当填写《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并提交以下证明: (一)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二)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 第二十条申请增加准驾车型的,除填写《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提交第十八条规定的证明外,还应当提交所持机动车驾驶证。 第二十一条持军队、武装警察部队机动车驾驶证的人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应当填写《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属于复员、转业、退伍的人员,还应当提交军队、武装警察部队核发的复员、转业、退伍证明; (二)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 (三)军队、武装警察部队机动车驾驶证。 第二十二条持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的人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应当填写《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二)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 (三)所持机动车驾驶证。属于非中文表述的,还应当出具中文翻译文本。 第二十三条持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的外国驻华使馆、领馆人员及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人员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应当填写《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二)所持机动车驾驶证。属于非中文表述的,还应当出具中文翻译文本。 第二十四条车辆管理所对符合机动车驾驶证申请条件的,应当受理,并在申请人预约考试三十日内安排考试。 第二十五条考试科目分为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科目(以下简称“科目一”)、场地驾驶技能考试科目(以下简称“科目二”)和道路驾驶技能考试科目(以下简称“科目三”)。考试顺序按照科目一、科目二、科目三依次进行,前一科目考试合格后,方准参加后一科目的考试。 初次申请机动车驾驶证或者申请增加准驾车型的,科目一考试合格后,车辆管理所应当在三日内核发驾驶技能准考证明。驾驶技能准考证明的有效期为二年。申请人应当在有效期内完成科目二和科目三考试。三、申请换领新驾驶证程序
1.驾驶证有效期满前九十日内,到辖区车管部门领取或下载并填写《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 2.驾驶证有效期满和达到规定年龄换证的,还需填写《机动车驾驶人身体条件证明》 3.到各换证点或县级以上医疗机构体检。 4.各换证点审核机动车驾驶人需要提交下列资料: (1).审核该机动车驾驶人的驾驶证。 (2).机动车驾驶人的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3).《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 (4).《身体条件证明》(驾驶证有效期满和达到规定年龄换证的)。 5.对符合规定条件,且一个记分周期内记分未满12分的机动车驾驶人,各换证点受理岗开具《交费通知单》,通知其照相,换取新证。 6.对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达12分的机动车驾驶人,扣留其驾驶证,通知其参加学习、考试。学习、考试合格后,机动车驾驶人到原扣留驾驶证窗口办理换证手续。 根据上述的回答我们可以清楚知道,申领驾照的时候要填写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准备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等,如果是委托他人办理是要有委托手续的。如果您还有其他不清楚的地方,请咨询专业律师,他们会为您解答。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
2020年10月22日,放宽小型汽车驾驶证申请年龄,为更好适应老龄化社会发展的新需求,取消申请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轻便摩托车驾驶证70周岁的年龄上限。对70周岁以上人员考领驾驶证的,增加记忆力、判断力、反应力等能力测试,保证身体条件符合安全驾驶要求。扣留驾证
一、酒后驾驶机动车的。
二、机动车驾驶人将机动车交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
三、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的50%的。
四、驾驶拼装或已经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的。
五、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
六、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记记分达到12分的。
扩展资料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
第十二条申请机动车驾驶证的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年龄条件:
1、申请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轻便摩托车准驾车型的,在18周岁以上、70周岁以下;
2、申请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或者轮式自行机械车准驾车型的,在18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下;
3、申请城市公交车、大型货车、无轨电车或者有轨电车准驾车型的,在20周岁以上,50周岁以下;
4、申请中型客车准驾车型的,在21周岁以上,50周岁以下;
5、申请牵引车准驾车型的,在24周岁以上,50周岁以下;
6、申请大型客车准驾车型的,在26周岁以上,50周岁以下;
7、接受全日制驾驶职业教育的学生,申请大型客车、牵引车准驾车型的,在20周岁以上,50周岁以下。
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
百度百科——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
官宣!驾驶证将长期有效,符合这个条件不再换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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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4月30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机动车驾驶证的申领和使用,严格驾驶证的核发程序和行为,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障道路交通安全,保护持证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实施。
直辖市和市(地、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负责办理本行政辖区内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办理机动车驾驶证业务的范围由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确定。
第三条 车辆管理所办理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应当遵循公开、公正、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 车辆管理所办理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应当依法受理申请人的申请,审核申请人提交的资料,对符合条件的按照规定程序和期限办理机动车驾驶证。
申领机动车驾驶证的人员,应当如实向车辆管理所提交规定的资料,如实申告规定的事项。
第五条 车辆管理所核发的机动车驾驶证应当由计算机管理系统打印,不使用计算机打印的,核发的机动车驾驶证无效。
机动车驾驶证计算机管理软件全国统一,受理、考试、制证环节应用计算机控制程序,应当记录申请受理、科目考试、驾驶证核发等全过程和经办人,并能实时将有关信息传送全国公安交通管理信息系统。
第六条 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互联网上建立主页,方便群众上网查阅办理驾驶证的有关规定,下载、使用有关表格及填写式样。
第二章 机动车驾驶证的申领
第一节 机动车驾驶证
第七条 机动车驾驶证记载和签注以下内容:
(一)持证人信息: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国籍、住址、身份证明号码(机动车驾驶证号码)、照片;
(二)车辆管理所签注内容:初次领证日期、准驾车型代号、有效期起始日期、有效期限、核发机关印章、档案编号。
第八条 机动车驾驶人准予驾驶的车型按照由高到低的顺序依次分为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载货汽车(原四轮农用运输车,下同)、三轮汽车(原三轮农用运输车,下同)、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轻便摩托车、轮式自行机械车、无轨电车和有轨电车(附件1)。
第九条 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分为6年、10年和长期。临时驾驶证有效期为1年。
初次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第一年为实习期。
第十条 年龄在60周岁以上的,不得驾驶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无轨电车和有轨电车;年龄在70周岁以上的,不得驾驶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和轮式自行机械车。
第二节 申请条件
第十一条 申请机动车驾驶证的人员,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年龄条件:
1、申请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轻便摩托车准驾车型的,应当在18周岁以上,70周岁以下;
2、申请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或者轮式自行机械车准驾车型的,应当在18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下;
3、申请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无轨电车或者有轨电车准驾车型的,应当在21周岁以上,50周岁以下;
4、申请牵引车准驾车型的,应当在24周岁以上,50周岁以下;
5、申请大型客车准驾车型的,应当在26周岁以上,50周岁以下。
(二)身体条件:
1、身高:申请大型客车、牵引车、大型货车、城市公交车、无轨电车准驾车型的,身高为155厘米以上;申请中型客车准驾车型的,身高为150厘米以上;
2、视力:申请大型客车、牵引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城市公交车、无轨电车或者有轨电车准驾车型的,两眼裸视力或者矫正视力为对数视力表5.0以上;申请其他准驾车型的,两眼裸视力或者矫正视力为对数视力表4.9以上;
3、辨色力:无红绿色盲;
4、听力:两耳分别距音叉50厘米能辨别声源方向;
5、上肢:双手拇指健全,每只手其他手指必须有三指健全,肢体和手指运动功能正常;
6、下肢:运动功能正常。申请驾驶手动挡汽车,下肢不等长度不得大于5厘米;申请驾驶自动挡汽车,右下肢应当健全;
7、躯干、颈部:无运动功能障碍。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机动车驾驶证:
(一)有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病、美尼尔氏症、眩晕症、癔病、震颤麻痹、精神病、痴呆以及影响肢体活动的神经系统疾病等妨碍安全驾驶疾病的;
(二)吸食、注射毒品、长期服用依赖性精神药品成瘾尚未戒除的;
(三)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未满2年的;
(四)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
(五)撤销机动车驾驶证未满3年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其他情形的。
第十三条 初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的,可以申请准驾车型为城市公交车、大型货车、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轻便摩托车、轮式自行机械车、无轨电车、有轨电车的机动车驾驶证。
在暂住地初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可以申请准驾车型为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轻便摩托车的机动车驾驶证。
第十四条 已持有驾驶证,申请增加准驾车型的,应当在申请前最近一个记分周期内没有满分记录。申请增加大型客车、牵引车、中型客车准驾车型的,还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申请增加中型客车准驾车型的,应当取得驾驶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载货汽车或者三轮汽车准驾车型资格三年以上,并在申请前最近连续两个记分周期内没有满分记录;或者取得驾驶大型货车准驾车型资格一年以上,并在申请前最近一个记分周期内没有满分记录。
(二)申请增加牵引车准驾车型的,应当取得驾驶中型客车或者大型货车准驾车型资格三年以上,并在申请前最近连续两个记分周期内没有满分记录;或者取得驾驶大型客车准驾车型资格一年以上,并在申请前最近一个记分周期内没有满分记录。
(三)申请增加大型客车准驾车型的,应当取得驾驶中型客车或者大型货车准驾车型资格五年以上,并在申请前最近连续三个记分周期内没有满分记录;或者取得驾驶牵引车准驾车型资格两年以上,并在申请前最近一个记分周期内没有满分记录。
(四)在暂住地可以申请增加的准驾车型为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轻便摩托车。
第十五条 申请增加大型客车、牵引车、中型客车准驾车型的,不得有因发生死亡交通事故负有主要以上责任的记录。
第十六条 持有军队、武装警察部队机动车驾驶证,或者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机动车驾驶证,符合本规定的申请条件,可以申请对应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
持有外国机动车驾驶证的中国内地居民,符合本规定的申请条件,可以申请对应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但在暂住地申请的,需符合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
持有外国机动车驾驶证的外国人或者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居民,符合本规定的申请条件,可以申请对应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或者临时驾驶证。
第三节 申请、考试与发证
第十七条 申领机动车驾驶证的人员,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向车辆管理所提出申请:
(一)在户籍地居住的内地居民,应当在户籍地提出申请;
(二)在暂住地居住的内地居民,可以在暂住地提出申请;
(三)现役军人(含武警),应当在居住地提出申请;
(四)在内地居留的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居民,应当在居留地提出申请;
(五)在中国境内居留的外国人,应当在居留地提出申请;
(六)申请增加准驾车型的,应当在所持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提出申请。
第十八条 初次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应当填写《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二)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
第十九条 申请增加准驾车型的,除填写《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提交第二十条规定的证明、凭证外,还应当提交所持机动车驾驶证。
第二十条 持有军队、武装警察部队机动车驾驶证的人员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应当填写《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属于军队复员、转业、退伍的人员,还应当提交军队、武装警察部队核发的复员、转业、退伍证明;
(二)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
(三)军队、武装警察部队机动车驾驶证。
第二十一条 持有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或者台湾地区机动车驾驶证的人员申请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持有外国机动车驾驶证的人员申请机动车驾驶证或者临时驾驶证,应当填写《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二)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
(三)所持机动车驾驶证。属于非中文表述的,还应当出具中文翻译文本。
第二十二条 持有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或者台湾地区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持有外国机动车驾驶证的外国驻华使馆、领馆人员及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人员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应当填写《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二)所持机动车驾驶证。属于非中文表述的,还应当出具中文翻译文本。
第二十三条 车辆管理所对符合机动车驾驶证申请条件的,应当受理,并在申请人预约考试后30日内安排考试。
第二十四条 考试科目分为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科目(以下简称“科目一”)、场地驾驶技能考试科目(以下简称“科目二”)和道路驾驶技能考试科目(以下简称“科目三”)。考试顺序按照科目一、科目二、科目三依次进行,前一科目考试合格后,方准参加后一科目的考试。
初次申请机动车驾驶证或者申请增加准驾车型的,科目一考试合格后,车辆管理所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核发驾驶技能准考证明。驾驶技能准考证明的有效期最长为2年。申请人应当在有效期内完成科目二和科目三考试。
第二十五条 考试科目内容及合格标准全国统一(附件2)。其中,科目一考试题库的结构和基本题型由公安部制定,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建立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考试题库。
第二十六条 初次申请机动车驾驶证或者申请增加准驾车型的预约考试科目二,申请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报考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轻便摩托车、轮式自行机械车、无轨电车、有轨电车准驾车型的,应当在取得驾驶技能准考证明满10日后预约考试;
(二)报考大型客车大型货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准驾车型的,应当在取得驾驶技能准考证明满20日后预约考试。
第二十七条 初次申请机动车驾驶证或者申请增加准驾车型的预约考试科目三,申请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报考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轻便摩托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轮式自行机械车、无轨电车、有轨电车准驾车型的,应当在取得驾驶技能准考证明满20日后预约考试;
(二)报考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准驾车型的,应当在取得驾驶技能准考证明满30日后预约考试;
(三)报考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准驾车型的,应当在取得驾驶技能准考证明满40日后预约考试;
(四)报考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准驾车型的,应当在取得驾驶技能准考证明满60日后预约考试。
第二十八条 初次申请机动车驾驶证或者申请增加准驾车型的,车辆管理所考试科目一、科目二和科目三合格后,核发机动车驾驶证。
申请增加准驾车型的,应当收回原机动车驾驶证。
第二十九条 持有军队、武装警察部队机动车驾驶证的人员申请大型客车、牵引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考试科目一和科目三;申请其他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的,直接核发机动车驾驶证。属于军队复员、转业、退伍人员的,应当同时收回其所持军队、武装警察部队机动车驾驶证。
第三十条 持有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或者台湾地区机动车驾驶证的人员,以及持有外国机动车驾驶证的中国内地居民申请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考试科目一。申请准驾车型为大型客车、牵引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机动车驾驶证的,还应当考试科目三。
持有外国机动车驾驶证的其他人员申请机动车驾驶证或者临时驾驶证的,应当考试科目一。申请准驾车型为大型客车、牵引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机动车驾驶证的,还应当考试科目三。
外国驻华使馆、领馆人员及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人员申请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按照外交对等原则核发机动车驾驶证。
第三十一条 每个科目考试一次,可以补考一次。补考仍不合格的,本科目考试终止。申请人可以重新申请考试,但科目二、科目三的考试日期应当在20日后预约。
在驾驶技能准考证明有效期内,已考试合格的科目成绩有效。
第三十二条 各科目考试结果应当当场公布,并出示成绩单。考试不合格的,应当说明不合格的原因。
第三十三条 每个科目的考试成绩单应当有申请人和考试员的签名。未签名的不得核发机动车驾驶证。
第三十四条 申请人在考试过程中有舞弊行为的,取消本次考试资格,已经通过考试的其他科目成绩无效。
第三章 换证、补证和注销
第三十五条 机动车驾驶人应当于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满前90日内,向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换证。申请时应当填写《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机动车驾驶人的身份证明;
(二)机动车驾驶证;
(三)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
第三十六条 机动车驾驶人户籍迁出原车辆管理所管辖区的,应当向迁入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换证;机动车驾驶人在核发地车辆管理所管辖区以外居住的,可以向居住的所在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换证。
申请时应当填写《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并提交机动车驾驶人的身份证明和机动车驾驶证。
第三十七条 具有第十条规定情形的,持有准驾车型为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的驾驶人,应当到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车辆管理所换领准驾车型为小型汽车或者小型自动挡汽车的机动车驾驶证;持有准驾车型为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的驾驶人,应当换领准驾车型为轻便摩托车的机动车驾驶证。
申请时应当填写《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并提交第三十七条规定的证明、凭证。
持证人自愿降低准驾车型的,应当填写《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并提交第三十七条第(一)、(二)项规定的证明、凭证。
第三十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动车驾驶人应当在30日内到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换证:
(一)在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内,机动车驾驶证记载的持证人信息发生变化的;
(二)机动车驾驶证损坏无法辨认的。
申请时应当填写《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并提交机动车驾驶人的身份证明和机动车驾驶证。
第三十九条 车辆管理所对符合第三十七条至第四十条规定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换发机动车驾驶证。其中,对符合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定的,还应当收回原机动车驾驶证。
第四十条 机动车驾驶证遗失的,机动车驾驶人应当向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补发。申请时应当填写《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机动车驾驶人的身份证明;
(二)不具有谎报遗失机动车驾驶证的书面声明。
符合规定的,车辆管理所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补发机动车驾驶证。
第四十一条 持证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办理机动车驾驶证的换证、补证业务。代理人申请机动车驾驶证业务时,应当提交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和持证人与代理人共同签字的《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
车辆管理所应当记载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身份证明名称、号码、住所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
第四十二条 驾驶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车辆管理所应当注销其机动车驾驶证:
(一)提出注销申请的;
(二)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监护人提出注销申请的;
(三)死亡的;
(四)身体条件不适合驾驶机动车的;
(五)超过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一年以上未换证的;
(六)年龄在60周岁以上或者持有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无轨电车、有轨电车准驾车型的,在一个记分周期结束后,一年内未提交身体检查结果的;
(七)具有第十条规定情形的,只具有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轮式自行机械车、无轨电车或者有轨电车准驾车型驾驶证的;
(八)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被吊销或者驾驶许可依法被撤销的。
有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未收回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公告机动车驾驶证作废。
第四章 记分和审验
第四十三条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累积记分周期(即记分周期)为12个月,满分为12分,从机动车驾驶证初次领取之日起计算。
一次记分的分值,依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分为12分、6分、3分、2分、1分五种(附件3)。
第四十四条 对机动车驾驶人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与记分同步执行。
机动车驾驶人一次有两个以上违法行为的,应当分别计算,累加分值。
第四十五条 机动车驾驶人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后,经依法裁决变更或者撤销原处罚决定的,相应记分分值予以变更或者撤销。
第四十六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持非本地核发机动车驾驶证的驾驶人给予记分的,应当将记分情况转递至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第四十七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机动车驾驶人违法行为记分查询方式,提供查询便利。
第四十八条 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达到12分的,应当在15日内到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审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机动车驾驶人进行为期7天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的教育。机动车驾驶人接受教育后,车辆管理所应当在20日内对其进行科目一考试。
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2次以上达到12分的,车辆管理所还应当在科目一考试合格后10日内对其进行科目三考试。
第四十九条 年龄在60周岁以上或者持有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无轨电车、有轨电车准驾车型的驾驶人,应当每年进行一次身体检查,在记分周期结束后15日内,提交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
第五章 附则
第五十条 机动车驾驶证的式样、规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执行。驾驶技能准考证明的式样由公安部制定并监制。
第五十一条 拖拉机驾驶证的申领和使用另行规定,但驾驶证式样、规格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
第五十二条 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身份证明是指:
1、内地居民的身份证明,是《居民身份证》;在暂住地居住的内地居民的身份证明,是《居民身份证》和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暂住证明;
2、现役军人(含武警)的身份证明,是《居民身份证》;
3、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居民、台湾居民的身份证明,是其入境的身份证明和居留证明;
4、外国人的身份证明,是其入境的身份证明和居留证明;
5、外国驻华使、领馆人员及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人员的身份证明,是外交部核发的有效身份证件。
(二)住址是指:
1、内地居民的住址为《居民身份证》记载的住址;
2、现役军人(含武警)的住址为《居民身份证》记载的住址;
3、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居民的住址为居留证明记载的地址;
4、外国人的住址为居留证明记载的地址;
5、外国驻华使馆、领馆人员及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人员的住址为外交部核发的有效身份证件记载的地址。
第五十三条 本规定所称“以上”、“以下”均包含本数在内。
第五十四条 本规定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1996年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管理办法》(1996年6月3日公安部令第28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员考试办法》(1996年6月3日公安部令第29号)、1999年公布的《机动车驾驶员交通违章记分办法》(1999年12月9日公安部令第45号)、2003年公布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管理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员考试办法〉部分条款的决定》(2003年8月29日公安部令第67号)同时废止。
按照驾驶证的换证周期,驾驶证的换证时间分别为6年-10年-长期。那问题来了:如何才能换领长期有效的驾驶证呢?需要满足什么条件?今天一起来聊聊:?
驾驶证,要及时更换!
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十三条?
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分为六年、十年和长期。
到了有效期,驾驶证就必须更换,若不及时更换,将面临严厉的处罚。
对于刚拿证不久的人来说,有一个问题经常被提起:实习期过后,需要换证吗?
不需要!不需要!不需要!驾驶证的换证周期一律按照6年-10年-长期的有效期进行,从拿到证开始算起(不是从实习期结束后开始)。
?如何换领长期的驾驶证?
虽然驾驶证有效期的时间为6年-10年-长期,但并不是每个人都能按照这个换证周期进行。想要换领长期有效的驾驶证,是有条件的:
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六十二条:
机动车驾驶人在机动车驾驶证的六年有效期内,每个记分周期均未记满12分的,换发十年有效期的机动车驾驶证;在机动车驾驶证的十年有效期内,每个记分周期均未记满12分的,换发长期有效的机动车驾驶证。
也就是说,“每个记分周期均未记满12分”是换领长期有效驾驶证的通关条件。只有满足这个条件,驾驶人才能按照6年-10年-长期的顺序,最终拿到长期驾驶证。
持有长期驾驶证,这件事还要做······
换领到长期有效的驾驶证之后,虽然再也不用到期换证了,但需要提醒大家:长期有效驾驶证不代表终身“免检”!
有些事,还是必须要做。
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七十四条?:
年龄在70周岁以上的机动车驾驶人,应当每年进行一次身体检查,在记分周期结束后三十日内,提交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
以前体检身体证明的年龄是60周岁,现在提高到70周岁,若驾驶人超过一年未提交的,驾驶证将会被注销。
此外,关于长期驾驶证,有几个问题大家也要注意:
1)长期有效驾驶证,在记分周期内扣满12分怎么办?
取得长期有效驾驶证后,出现满分记录的驾驶人,在参加满分学习并考试合格后,重新取回驾驶证。对于有暂扣期限的,需期满后领取。重新取得驾驶证后,有效期不变,仍为长期。
2)A、B类驾驶证可以长期有效吗?
可以。按照目前的政策,驾驶证的长期有效并没有区分驾照类型,只要满足上面所说的条件,就可能换领长期有效的驾驶证。
驾驶证提前换证,有效期怎么算?
为了让驾驶人顺利地换证,目前政策规定:驾驶证可以提前90天换证。但也让很多人担心:那换证的时间会提前算吗?
答案是:不会。即使驾驶证提前换证,驾驶证的有效期依然以初次领取驾驶证的日期算起,并不会按照提前的日期开始算。
比如,我的初次领取驾驶证的日期是2014年5月1日,按照6年的换证周期,2020年5月1日就会到期。如果我提前90天内换证,2020年2月1日提出换证申请,有效期限还是会从2020年5月1日算起,而不是从2020年2月1日算。
所以,为了避免逾期换证,建议大家提前申请,避免不必要的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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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了,关于“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2020年全文”的话题就到这里了。希望大家通过我的介绍对“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2020年全文”有更全面、深入的认识,并且能够在今后的实践中更好地运用所学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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